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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5〕6号

关于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区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昌平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现就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划定的入学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使用北京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持有区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出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按本市户籍对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且子女随往的可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后,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到其他学校就读。

  (三)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工作,帮助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保证残疾儿童少年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特长生入学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5年小学升入初中特长生招收工作方案》执行;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昌平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特长生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民办学校不得以招生为名,为公办学校筛选生源提供帮助。

  (四)实施计划管理。2015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计划管理;区教委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五)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六)杜绝违规操作。学校按划片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区教委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

  (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八)本意见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附件

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昌平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昌平区职工学校院内(昌平区南口路15—1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和《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审核申请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四、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5月4日至5月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携带“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劝其安排适龄儿童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初审合格的,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二)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别审核。受雇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审核。

  2.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4.暂住证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6.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相关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送至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统一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出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入学学生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在昌平区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半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截至申请月的上上月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含4个月)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即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个人可以登陆http://www.bjrbj.gov.cn/csibiz/注册并打印),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费。

  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4年12月31日前在昌平区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无完税凭证应提供《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三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2014年12月31日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在昌平区登记注册单位的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三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登记注册单位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申请人在昌平区自有商品住宅且已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可提供在本市务工就业证明材料。

  (二)实际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实际居住证明须在昌平区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自有商品住宅的,应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经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房主《房屋产权登记证》、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房产证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意见。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非合法建筑、人防空间和普通地下空间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租住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转租的军产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

  2.如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非独生子女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票据。

  (四)暂住证审核标准。

  1.父母双方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负责联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政府督查室、区教委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要及时了解反馈群众需求;区维稳办要全程跟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监察局要全程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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