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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教招考〔201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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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教招考〔2015〕2号 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政府: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本区符合条件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按照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2015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9日 附件: 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按照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标准 (一)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务工就业证明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期限应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保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到2015年5月1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缴费。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局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且经营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成立日期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局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且法定代表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成立日期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局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且投资人含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成立日期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日期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出租房屋纳税发票、房主房产证(或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房主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且提供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距2015年5月1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该证明应写清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朝阳区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和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并同意入学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非独生子女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四)在朝阳区暂住证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起始时间距2015年5月1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暂住证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3.暂住证信息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朝阳区使用统一版本)。 2.该证明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适龄儿童少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应与全家户口簿相关信息一致。 3.申请在朝阳区进行初中入学登记的学生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全国学籍号。 二、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材料初审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逐一核查,并与网上信息进行核对。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审核租住房屋的合同,审核全家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年龄及独生子女等情况(超龄儿童相关情况提交区教委审核),审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初审合格后,留存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交进行联审。 (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统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朝阳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及股东或合伙人由工商朝阳分局审核。 2.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房屋管理局、区地税局分别审核,其中自有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局审核,租住房屋的纳税情况由区地税局审核。 3.在朝阳区暂住证由公安朝阳分局审核。 全家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在初审阶段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朝阳区就读证明,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服务系统”中进行确认。 三、时间安排 (一)信息采集 1.2015年5月1日至31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选择入学区县“朝阳区”,进入“朝阳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按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2015年6月2日至8日,非本市户籍、非本区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及未开具就读证明的朝阳区民办学校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在朝阳区就读初中的,须持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进行信息采集。 (二)材料初审 1.2015年5月4日至6月1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初审。 2.2015年6月2日至8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对非本市户籍、非本区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在网上录入信息,留存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交进行联审。 (三)信息联审 1.2015年5月4日至6月3日,联合审核小组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初审通过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联审。 2.2015年6月3日至11日,联合审核小组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初审通过的非本市户籍、非本区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联审。 (四)开具就读证明 1.2015年6月4日至6月6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对联审通过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开具就读证明。 2.2015年6月12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对联审通过的非本市户籍非本区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开具就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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