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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5〕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5〕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8日

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本市启动并实施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条 为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涉及的民办教育机构、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项目从2014年启动,为期3年。项目旨在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构在师资、教学、课程、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改进教学方式,提高师资和教育质量,带动学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参与小学英语教学改革、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学学科教学改革(以下简称“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引入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委托办学(以下简称“委托办学”)等工作。其中开展委托办学采取一校对口服务为重点,向周边辐射模式。

  第六条 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服务内容包括开展学科教学和对教学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委托办学的服务内容包括开展学科教学、组织专题辅导、参与社团活动、课程开发建设、提供课程教学资源、开展师资培训、介入学校管理等。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市教委通过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选择社会信誉度好、适应学科教学改革需求、参与积极性高的民办教育机构,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规模适宜、有自主发展需求、短期内有较大提升空间的项目学校提供服务,具体名单以市教委每年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公布项目学校为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区县教委、民办教育机构推进项目实施,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于项目开展前一年度10月底前确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确定民办教育机构,做好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委托成立项目实施办公室,制定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及派遣教师资质的指导性意见,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项目管理和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教委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区县教委负责按照全市部署,做好统筹管理工作,明确主责部门和责任人,确定项目学校及引进民办教育资源的方式,推进本区县项目实施,重点做好指导项目学校选定民办教育机构、学习培训、交流研讨、跟踪调研、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负责派出有资质的优秀教师(均为中国籍教师),在合同期内保证派出教师的工作时间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派出教师的绩效管理。自2015年起,经政府采购程序入围的民办教育机构与区县教委确定的项目学校签订合同,履行服务职责。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是项目服务的受益方,同时是项目实施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学校应按照市、区县总体安排,将项目纳入学校整体发展、年度工作和教学计划,明确项目工作目标,细化并落实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需求,在市级确定的民办教育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出重点并接受绩效评估检查。加强对参与学—35—校教学改革的民办教育机构派出教师和教育质量的绩效管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经费支持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项目包括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和委托办学。

  第十三条 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经费,根据政府采购结果支付课时费、综合管理费。其中,课时费标准为小学每课时240元、中学每课时300元,综合管理费标准为不高于5万元/校。受托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符合项目学校要求的教师参与项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将课时费严格用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和派出教师的职业素质,加强项目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因委托办学发生的委托业务费,标准为每校每年不高于1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委托办学合同确定。受托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教师参与项目学校教育教学、对项目学校教师开展培训、参与项目学校课程开发建设、参与项目学校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教委、项目学校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学校名单和采购民办教育资源计划编制预算,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区县教委、项目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十七条 区县教委、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每年6月底前,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区县教委负责督导所属项目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开展调研、评估、检查和督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相应的课程标准要求。对服务评价较差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具负面清单,取消其继续参与该项目及其他相关课改项目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区县教委和项目学校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派遣教师的日常监管和集中考评,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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