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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3〕2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3〕20号

  各高等学校: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发〔2012〕41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2〕1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的通知》(京教工〔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本项目从2013年开始实施,3年为一周期,一次性遴选2000名左右35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3年。通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式,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以项目责任人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预算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结果的检查和经费审计。

  第八条 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经费使用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结果的检查和经费审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九条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的通知》(京教工〔2013〕11号),市教委布置北京高等学校相关申报工作,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委后正式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教委发布工作通知;

  (二)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三)市教委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

  (四)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思想端正,对教育教学工作满怀热情,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2.积极进取,有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的强烈意识,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已经取得各类科研项目资助和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的青年教师不属于本项目的资助范围;

  (二)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本项目实行学校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及监督。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经费管理;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教委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经费使用,并及时向所在高等学校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项目中期总结报告和形成的成果。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及项目责任人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项目所在学校管理部门,学校汇总后形成学校工作总结于4月底前报市教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申请市教委计划任务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总结报告,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市教委采取停拨经费措施,要求项目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与市教委计划任务等处理。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本项目由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检查采取收取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和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的形式进行。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实施效果,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将由市教委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科学数据库、项目报告档案,按照市教委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和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和数据库等,均应中英文标注“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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