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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3〕399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3〕39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教委:

  为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提高兵员整体素质,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市的征兵任务,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和本市有关义务兵优待的规定,决定调整本市义务兵优待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含本市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其正常服役满1年后,均按照本市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其入伍批准地区(县)予以优待。

  二、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三、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区(县)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区(县)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五、从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的义务兵,正常退役并复学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领取一次性助学经费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义务兵优待金及一次性助学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财政负担,区县民政部门具体发放。

  六、本《通知》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后,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京民优发〔2008〕239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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