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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京教基一〔2013〕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京教基一〔2013〕2号

  各区县教委:

  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是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减负工作的力度,细化工作标准,强化规定要求,经市委教育工委2013年第4次工委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就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课程计划

  各区县和学校要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挪用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非考试科目的课时。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质量。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26节,语文、数学、英语学科课程不得超过15课时;三至六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30节;初级中学周课时不得超过34节。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各中小学校不得早于8点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充分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学校的课程计划安排和作息时间表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三、严格控制作业量

  区县和学校要加强对作业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控制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至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和英语可适量布置家庭作业,三至四年级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30分钟,五至六年级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每天家庭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5小时。教师布置作业必须坚持“精选、批改、讲评”原则,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的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

  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段的考试方式、科目和难度、次数。区县不得在小学各年级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可以举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级学科考试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除组织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外,区县不得在初中其他年级组织统一考试。初中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期中、期末2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区县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增加难度。区县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排名;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学生进行排名。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坚决禁止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五、严格禁止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以任何名目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程或上新课,不得通过组织补习、辅导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格教辅用书管理

  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教材和学习辅助资料应从市教委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凡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等资料,学校应免费提供。严格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

七、严格各类竞赛管理

  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培训班。不得统一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活动,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各中小学校不得为学科类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八、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强化区县为主,中小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于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通知》的区县,一经查实,由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和个人,由区县教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性、常态性监测公告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建立健全评价表彰机制,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成绩优秀的区县、学校和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9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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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  负担  切实  减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京教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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