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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2〕3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2〕36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31日

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2278号)、《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10〕195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建立在“科教合作”基础上,多主体参与、长链条衔接的系统工程,坚持“政府主导、整体规划、分级管理、协同实施”原则,充分利用首都丰富的科技、文化与教育等资源,积极探索跨学校、跨学段、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培养创新人才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纵向衔接、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横向整合,系统培养创新人才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教科院”)、北京青少年科技创新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承担“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任务的中小学校和区县教研部门,参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普场馆等。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推进以“翱翔计划”“雏鹰计划”和“青少年创新能力建设工程”等为依托,开展“研究推进”“模式探索”“课程建设”“队伍建设”“平台建设”等工作,系统、持续、深入地推动首都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

  (一)“研究推进”包括理论研究、政策研究、行动研究等方面,旨在为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实践提供理论、政策和行动支持,不断提高“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水平,持续完善创新人才培养理论体系。

  理论研究包括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可行性研究、创新人才成长规律研究、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开发及案例研究等。

  政策研究包括国内外创新人才培养比较研究、北京市创新人才培养体制与机制研究等。

  行动研究包括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现状调研、实践研讨、案例分析等。

  (二)“模式探索”包括面向高中阶段学有余力、具有创新潜质学生的“翱翔学员培养”,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的“雏鹰建言行动”,以及中小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的“学校自主探索”等。

  “翱翔学员培养”是在高中阶段实施的以“跨校培养”和“在科学家身边成长”为主要特征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旨在早期发现并培养学科特长突显或学有余力、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

  “雏鹰建言行动”以面向全体中小学生开展建言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学会发现问题、观察思考、激发兴趣,逐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对在建言过程中表现出创新潜质的学生进行持续、深入的追踪培养,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为“翱翔学员培养”提供后备生源,探索建立不同学段之间创新人才培养的纵向衔接机制。

  “学校自主探索”是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结合自身优势,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与科普场馆等单位紧密协作,协同其他学校,共同探索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创新人才培养范围,积累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

  (三)“课程建设”包括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的创新教育课程资源开发,面向学科特长突显或学有余力、具有创新潜质学生的翱翔培养课程建设等方面。创新教育课程资源开发包括科技成果资源转化、博物馆与科普场馆资源教学化开发等,不断积累和丰富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资源;翱翔培养课程建设包括基础性课程、过渡性课程、熏陶体验课程等课程的设计、实施与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

  (四)“队伍建设”包括专家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旨在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人力支持。重点实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翱翔工程”,引导教师开展基于创新人才培养实践的行动研究,使其在学员培养中成长、在课程开发中成长、在科研实践中成长。

  (五)“平台建设”包括网络平台建设和交流研讨平台建设等方面,旨在对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工作中形成的优秀课程资源和科研探究作品进行展示和交流,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表彰,营造全社会重视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氛围。网络平台建设指在市、区、校逐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资源共享平台、网络学习平台等;交流研讨平台建设指在市、区、校搭建跨校、跨域、跨界的专家、老师、学生的交流研讨平台。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由市教委总体规划,北京教科院统筹指导,创新学院办公室全面管理、研究引领,区县教委组织协调。创新学院办公室及相关中小学校(即培养基地、课程基地和雏鹰基地)或区县教研部门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与科普场馆等(即实践基地),以及生源基地作为项目协作单位,具体落实“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市教委为项目主管单位,成立由市教委主管领导为组长,市教委、北京教科院、创新学院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育、科技等专家组成的市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宏观决策与整体规划。

  第七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为项目的执行机构,设在北京教科院,在市教委指导下,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承担项目专项任务,具体包括: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指南和年度计划;汇总全市创新人才项目,并制定统一评审标准;在区县教委协助下,组织和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各项任务,开展行动研究;协助市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区县教委成立由主管主任为组长,中小教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组成的区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执行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在市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助创新学院办公室做好本区县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创新学院办公室组织评审、市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基地、课程基地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工作任务。参与“翱翔学员培养”的实践基地(包括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与科普场馆等)、生源基地等作为项目协作单位,接受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或培养基地的委托,承担部分工作任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团队,在市区项目领导小组和创新学院办公室的统筹管理下,结合自身优势,联合项目协作单位等机构,建立起创新人才培养协作体,共同完成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北京市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结合北京市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求,由创新学院办公室制定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实施指南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根据实施指南和年度计划填写《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专项任务申报书》(以下简称《专项任务申报书》),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区县教委根据实施指南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区县相关培养基地、课程基地、雏鹰基地等填写《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工作任务申报书》(以下简称《工作任务申报书》),并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区县教委在对各基地上报的《工作任务申报书》审核基础上,填写本区县《任务申报汇总表》,与《工作任务申报书》一并提交创新学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工作任务申报书》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项目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在市教委指导下,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整合首都丰富的科技、文化与教育等资源,组织或委托项目协作单位,持续、深入地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队伍建设和平台建设等工作,并在区县教委的支持下,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行动研究,探索建立跨学校、跨学段、跨部门、跨区域的创新人才培养管理体系、工作机制和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培养基地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学院办公室的管理和组织下,协同或委托项目协作单位,按“三校、三师、三类、三段”的翱翔学员培养模式,共同开展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三校”,指生源基地、培养基地、实践基地分工协作;“三师”,指生源基地指导教师、培养基地指导教师、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三类”,指由生源基地基础性课程、培养基地过渡性课程、实践基地熏陶体验课程构成的课程体系;“三段”,指由发现阶段的推选性评价、培养阶段的过程性评价、结业阶段的发展性评价构成的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课程基地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学院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下,根据自身优势,联合相关实践基地等,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课程的设计、实施、评价的等工作;参照翱翔学员的培养和组织方式,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实践。

  第十九条 雏鹰基地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学院办公室的管理和支持下,对北京丰富的科技、文化和教育资源进行教学化开发,为学生自主探究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开放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或培养基地在委托项目协作单位承担工作任务时,要求其填写《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委托任务申报书》(以下简称《委托任务申报书》),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新学院办公室和区县教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资源共享、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向市教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的生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和准确。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将档案材料报到创新学院办公室,并在所在区县教委备案。创新学院办公室汇同项目承担单位档案及自身工作档案,统一报给市教委备案。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人才培养项目验收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任务验收和创新学院办公室专项任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或培养基地需提前对项目协作单位完成委托任务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任务验收材料提交至区县教委,区县教委审核后汇总,与创新学院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教委。

  第二十六条 创新学院办公室将专项任务验收材料报送市教委,并组织专家对创新学院办公室的工作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通过专家验收的任务,在两个月内应再次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由市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支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经市项目领导小组确认后,项目单位根据各自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要求,申报市级经费,申报项目全部纳入市、区两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属于各区县的,由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履行市对区县补助预算申报程序;隶属关系属于市教委的,项目经费由本单位申报,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其他隶属关系的项目预算,由教科院组织申报,项目经费纳入市教委本级预算。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涉及信息化内容的项目须送经信委评审。

  第三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所发生的支出涉及三公经费的,计入项目申报单位指标):

  (一)专家费:指聘请专家咨询、指导或评审时发生的费用。

  (二)培训费(包括讲课费):指对学生进行集中授课、追踪指导,以及开展队伍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费(包括餐费):指为组织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学术研讨、实施推动、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标准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及开支标准。

  (四)差旅费:指考察、调研等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五)资料费:指科研人员进行相关领域研究、教师指导学生、学员开展科研实践所需参考资料的购买、订阅、翻译、速录、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印刷费:指培训、会议中需印制的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的印制;为宣传、总结、推广项目实施情况所印制的文字材料等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成果总结推广、课程资源开发、成果出版、音像资源录制、专题片制作、购买相关宣传刊物等费用。

  (八)实验材料费:指在科研实践过程中所需的教学用具、实验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

  (九)网络平台建设费:指在网络平台建设中所必需硬件、软件(含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的购置费用;相关的软件设计、开发、测试等费用;以及数字资源建设与使用费。

  (十)数据采集分析费:指对在相关的学术研究、学员推选、学生评价、基地评价等工作中产生的大量数据需要委托给专门机构进行采集、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考察交流调研费:指组织科技专家、教育专家、心理专家、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等调研、培训,组织学员参加交流、学习活动等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出国经费。差旅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调研等独立项目经费的20%。

  (十二)劳务费:指为项目工作推进而临时或长期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对创新学院办公室的专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创新学院办公室和区县教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确保任务的有效实施,也要关注创新人才培养的长效发展。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创新学院办公室、区县教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典型经验和重大进展要及时书面报告。遇有项目重要内容调整,须上报市教委确认备案后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各承担单位要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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