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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编办、市委宣传部、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2〕16号

  北京市编办、市委宣传部、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2〕16号

  各区县编办、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教委、教育督导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委、国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计局、监察局、安全监管局: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编办

市委宣传部

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委

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市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和《北京市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中按照“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运行的学校。

  第二条 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引入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一批优质中小学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各有关区县和学校要从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实质性增长的高度认识此项工程的重要性,各区县要切实担负起构建完善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政府责任,各优质资源学校要切实承担增加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和增长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分工

  第四条 本市成立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协调小组,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有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由市教委主任、主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统筹协调市级相关部门。

  建立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工作小组,市教委主管主任任组长,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相关处室和有关区县教委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五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分工如下:

  市教委负责组织审查区县上报方案,组织监督检查硬件工程质量和建设实施进度,承担工程日常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一体化进程的落实。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工程实施和学校运行进行诊断预警和督导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市级资金支持项目专项建设任务及决算,并及时安排下达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和预算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市编办协调落实有关一体化办学学校编制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对职称评定等提供支持。

  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和指导。

  市审计局对工程专项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依法对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全监管局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对建设工程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资源输入区县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制度,资源输入区县、资源输出区县和学校共同成立项目组,区县教委和有关学校为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学校建设方案、项目预算、季度实施计划以及学校建成后运行方案,并具体落实。

第三章 基本建设和设备设施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按照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加快工程实施。

  第八条 资源输入区县保障学校建设用地,负责学校建设。

  第九条 学校要按照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高于办学条件标准的配备需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要多渠道筹措项目经费,经费实行市级引导、优质资源输入区县为主负责筹措,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教委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间建立顺畅、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保证各年度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二条 保持输入校原有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明确工程建设学校在建设和运行中人、财、物等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建立严格的专项经费管理和审核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会计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市级财政自项目启动,连续三年对资源输出学校予以奖励。资金可用于教师培训、课程改革,对输出校教师交通补助以及由于输出教师导致输出校师资不足而外聘教师的费用等。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八条 输入和输出双方区县教委要在“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框架下,签订输入学校托管协议。

  第十九条 输入校校长选派,在尊重输出学校校长意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区县教委商定后,由输入区县教委任命,实施属地管理;输入校的书记由输入区县选派。

  第二十条 资源输入区县统筹考虑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职称、称号的评定指标分配和共享问题的建议方案,经市、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一体化管理的学校应建立校区之间干部教师定期轮岗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优质资源输入校和输出校,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人才引进力度,由市人力社保局单独核定;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结合本区县实际,在编制范围内调剂,可向优质资源输出校适当倾斜,做好优质资源输入校和输出校的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理确定资源输出学校派出教师的补助标准,实际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原校工资收入水平。资源输入区县协调解决资源输出学校为建设新校区派出教师的食宿、交通等生活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优质资源输入校在招生上,仍需立足为属地的辖区服务,原有招生范围不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按照资源输入区县相关政策执行,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高中阶段按照相关政策在输入区县招生。

  第二十五条 输入学校各项教育数据纳入资源输入区县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资源输入区县负责协调解决跨区县办学中存在的问题,资源输出区县应积极配合,市教委及时指导,并协调推动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七条 资源输出学校统一管理原校区和新校区教育教学,校区之间实行定期的备课研讨制度,资源输出学校协调新校区教师参加原校区城区的教育教学研讨活动。

  第二十八条 新校区和原校区教育教学管理、教材、作业系统及校内考试评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章 督导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期间,市教委联合有关部门对学校新建、改扩建过程中的方案落实、经费使用等工作进行过程性督导检查。

  第三十条 新校区建成后,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建设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新校区正式运行后,市教委联合区县教委,对学校建成后两个校区的一体化运行开展督导检查和引导支持。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季度简报制度,每季度第三个月中旬,各项目组以简报形式向工作小组上报学校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工作小组汇总所有项目组上报信息,以简报形式向领导小组上报工程推进情况。工程推进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及时以不定期简报形式报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四条 区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有骗取、私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建设工程联席会、工作小组和项目组根据职责分工逐级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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