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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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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处、外事处: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我市国际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有关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管理等工作,确保择优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2012年9月20日 北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择优资助工作是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我市国际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确保择优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择优资助项目包括派出培训及引进外国专家培训。其中,派出培训项目须获得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 二、资助原则及项目要求 (一)择优资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自主申请、综合评议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及额度。 (二)受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培训主题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应是《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人才发展规划》重点工程中涉及的培训项目。 2.项目应符合本市急需人才培养需要,根据单位职能特点和区域功能定位统筹制定,且针对性、实效性强。同时应为单位完成重点研究课题、解决重点技术难题、开拓发展中的改革思路、破解行业发展中的难题、培养关键岗位的人才而急需赴国外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专家的项目。 3.申请单位对本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清晰的思路。领导班子重视,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明确,实施管理方案可行。 三、资助形式 (一)派出培训类 1.资助范围包括出国(境)培训的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国外培训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资助比例一般不低于国家标准的20%。 2.资助经费可采取均摊至受资助团组每位团员的方式,亦可采取专人定向资助的方式。对于团组成员涉及全市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团组,为加强团组管理,可定向资助受资助单位所派团长、秘书长或工作人员;对涉及全市或系统重大项目的团组,可定向资助与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密切相关的业务单位所派团员。 (二)引进外国专家培训类 1.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国际旅费、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2.每位专家的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聘请专家总费用的20%。 四、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一)各单位在申报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时,除按要求填报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材料外,另须填写《北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择优资助申请表》。 (二)市外专局负责组织项目评议工作,确定受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五、资助经费管理 (一)市外专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拨付,各接受资助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派出培训类项目单位应于出国(境)前14个工作日内凭“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所有团员载有签证的护照、国际机票行程单,到市外专局领取资助经费。 (三)引进外国专家培训类须在引进外国专家培训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到市外专局办理核销手续。 (四)如遇特殊情况,核销时间可延至三个月,但必须出具说明函,对未及时核销出国培训团组经费的单位三年内将不再具有申请资助资格。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权限使用专项费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六)市外专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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