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21〕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21〕11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全面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3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公寓),全面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北京地区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高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管理育人、服务于人、环境育人的原则,通过优质高效的管理与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满足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对入住学生公寓内的学生开展教育和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高校应将学生公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应与就读学生规模相适应,配套设施的设置、配备应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住宿条件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

  第七条 高校应加强学生公寓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用于改善学生住宿条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支付学生公寓建设、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必要费用并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学生公寓工作的统筹领导。负责人原则上由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基建、财务、审计、保卫、人事、国有资产管理、宣传、团委及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托学生公寓主责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统筹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后勤管理、学生工作、基建、财务、审计、保卫、人事、国有资产管理、宣传、团委及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履职和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校(院)党委、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高校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或相应日常管理机构,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领导和监督下,承担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二)学生住宿的计划制定和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学生入住分配、宿舍调整、毕业离校退宿和公寓值班等;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

  (三)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联合保卫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区域内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做好学生公寓空宿舍、空床位管理;建立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台账,编制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提出维修、改造和购置需求,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对学生公寓区内各类生活设施的配备、设立以及公寓楼周围环境和绿化美化养护提出意见建议;对学生公寓各类外包维修工作实施监管、验收和评估;定期检查学生公寓内外的环境卫生,并公布检查结果。

  (四)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包括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日常生活管理服务细则、日常卫生检查、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规范、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和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五)建立学生公寓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在学生公寓范围内,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遇有突发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治安、消防等安全和群体性事件时,根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指导住宿学生掌握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防护和处置流程。

  (六)对学生公寓各岗位落实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调配。

  (七)受理和联络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校(院)领导并协助处置学生公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八)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各类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九)定期召开住宿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措施和服务质量。

  (十)做好假期留宿学生和其他有关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设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或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对学生公寓行使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鼓励高校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应在公寓楼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须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应全面掌握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维护学生公寓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严防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日常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应设置专供住宿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及方便学生使用的生活服务设施,突出学校文化内涵和育人功能;学校应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充分保障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所需的人、财、物需要。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外籍留学生和不同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公告栏、宣传栏、互联网等载体或定期编印宣传资料,及时向学生发布各类生活信息及公寓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落实情况应有完备的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高校每学年应对住宿学生组织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并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服务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在学生公寓内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收集和接受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并及时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高校学生公寓在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学生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学生公寓在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学生扰乱公寓正常生活秩序或毁损公寓财产的情形,应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明确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扎实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须明确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联合高校保卫、后勤管理、学生工作和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防范、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条 高校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北京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保养、维修和更新,各类警示标识要齐全、位置要正确醒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日常巡视、检查和夜间巡查制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应至少开展1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增加检查巡视频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是否清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等是否处于自动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检查记录应留存并完整准确,有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定期对住宿学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生掌握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每学期至少应进行1次消防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十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以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第三十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网线、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做实验;严禁吸烟,并在公寓区内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举报电话;严禁焚烧物品;严禁饲养宠物;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经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认定不得带入学生公寓或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在一定时限内予以代为保管。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学生公寓区域安全巡查制度,保卫部门要联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

  第三十七条 高校应加强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管,严禁不合格床上用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五章 住宿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建立完善学生工作部门、公寓管理部门、公寓管理人员、辅导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教育服务工作体系,共同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十条 高校应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优秀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入住学生公寓,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理想信念、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思政教师、专业教师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活动,维护学生公寓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等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教育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到学生公寓进行走访,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并做好走访信息台账。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在公寓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制度并纳入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体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和个人物品收纳整理、垃圾分类。定期开展各类主题评选活动,宣传典型,表彰先进,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第四十三条 高校应对学生在公寓内侵犯他人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教育或依据校规校纪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指导住宿学生严格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遵纪守法,文明住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服从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劳动成果。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在取得相应批复后方可收取住宿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六条 高校应将供新生住宿公寓的条件、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明示,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住宿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或按有关高校住宿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第四十九条 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应于当年上半年申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复后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11〕33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高等学校  学生  公寓  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21〕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21〕1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教学〔2014〕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教学〔2017〕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外〔2020〕1号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