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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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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1〕5号)要求,按照北京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区政府统筹,区教委协调指导,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公平公正,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3.坚持有序规范,严格规范程序,严肃执纪问责,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 二、部门职责 1.区教委制定审核工作指导要求,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工作。 2.各镇(街道)按区教委审核工作指导要求,结合各自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审核实施细则,并建立联合审核机制。 3.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公开透明。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2.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人员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家长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化解矛盾,保障审核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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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大兴区 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 |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京兴政办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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