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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一〔202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一〔2021〕3号

  各区教委: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教委2020年第3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度面向中小学生全市性竞赛活动申报工作将另行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四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经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北京市分赛区活动除外。

  第六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竞赛活动申报的受理、初核工作,市教委负责复核、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或市委编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委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九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面向中小学生全市性竞赛活动申报书;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5.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举的事项;

  6.市教委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市教委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通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次年度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由多部门联合组织的竞赛活动由牵头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市教委。

  第十三条 次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名称、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委官网公布。

  第十四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组织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八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二十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委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源、书籍或商品,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落实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责任,加强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第二十六条 市教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委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市教委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终止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终止竞赛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市教委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并函告有关单位、机构、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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