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

  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的“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的要求,做好2021年“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ggwsjdc@nhc.gov.cn。

  附件: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1日

下载附件
(1)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doc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培训机构  托幼机构  开展  校外  学校  采光  照明  双随机  抽检  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国卫办监督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交驾培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3〕7号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22〕29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六版)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22〕2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教校外〔2021〕4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厅〔2021〕2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推进“双减”工作落地 加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教监管厅〔202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办函〔2021〕5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1〕45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