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校外培训  中小学生  管理  材料  监管
  教育部办公厅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教监管〔2022〕4号

 教育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教监管〔2022〕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教校外〔2022〕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教育部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基厅〔2020〕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