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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研〔2022〕13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或“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新一期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高精尖中心的申报、组建、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高精尖中心,是指由北京市政府主导、依托北京地区高校、多创新主体参与、相对独立实体运行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建设的目标是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适应科学范式和创新范式调整变革要求,全面融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加快推动基础理论研究到技术产业化突破的全创新链贯通发展,加速产出实质性重大科技成果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搭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错位布局、相互补充、协同发展的高端创新平台,打造高校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高能级创新基地。

  第四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主动承担推动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前沿引领、颠覆性技术研发的一体化创新,解决重大科学难题,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体运行。推动高校科研组织与创新模式变革,充分赋予人财物自主权,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与义务,形成共同治理格局,让合作赋能创新。营造有利于心无旁骛、潜心研究的创新环境,提升创新人才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三)开放管理。加强与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深度合作,构建全创新链聚力攻关新机制新模式,加快创新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研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形成链接、聚合、流动与溢出效应。有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四)成果明晰。建设任务明确,预期成果目标明晰,可实现、可检验。代表性科研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对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撑力强。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质量高。中心创新活动效率最大化,各参与主体角色定位明确、协同合作成效明显。

  第五条 高精尖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心详细建设管理办法和制度细则,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备案。中心详细建设管理办法应与本办法要求保持一致,并结合实际对组织管理、运行管理、监督与考核等方面进行完善和细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教委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中心建设布局和落实宏观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中心建设;制定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制定和完善中心建设相关制度,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中心建设申报和论证,批复符合条件的中心开展建设,督促协调落实中心建设条件;组织中心建设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动态调整;组织中心建设宣传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高精尖中心建设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中心建设的周期管理,制定和完善中心建设经费管理制度;结合高精尖中心资金需求、市级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核定高精尖中心经费总体预算,及时批复中心建设资金到位;组织中心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中心建设申报,落实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开展中心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中心建设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验收和宣传等工作,保障中心顺利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参与单位须为中心提供配套资金,根据中心建设需要统筹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发展,共同推动中心的建设申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高精尖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开展建设,有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各中心应根据建设任务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整合优势创新资源,汇聚高端创新人才和队伍,落实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研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项目经理人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监督人,全面跟踪、监督和保障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十二条 市教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确定高精尖中心题目,遵循“高、精、尖”的原则,择优部署高精尖中心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的高精尖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北京地区高校、相关领域优势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联合申请建设。

  (二)主要依托学科已经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或北京高精尖学科建设,具有学科集聚优势。

  (三)具有顶尖学术水平的科学家,以及受其领导的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四)建设内容紧密结合需求,不搞“拼盘”“打包”式研究,有望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或为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相对集中的建设场地,保障研究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给予中心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

  (七)依托单位需给予中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队伍合理流动等先行先试突破性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根据建设任务灵活确定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至5年;确实有建设需要的,可延长至不超过10年。高精尖中心采用“里程碑”任务结点的考核方式,“里程碑”任务结点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申报与组建高精尖中心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题目。市教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自上而下提出需求性“揭榜挂帅”建设题目;相关高校结合自身优势,自下而上自选提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促进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建设题目。所有题目须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统筹错位布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针对产业领域头部领军企业提出的具体市场需求,组织专家团队评估论证、明确“里程碑”任务节点后报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题目。

  (二)建设申报。申建单位可选择“揭榜挂帅”建设题目或者自选建设题目,编制中心建设方案,提出中心建设申请。申建单位须保证“配套条件先到位,申请建设才启动”。

  (三)论证遴选。坚持“一中心、一论证”,市教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高校、产业、投资、科研领域熟悉国家战略和北京创新发展的专家,对申报建设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推动申建单位细化中心建设方案,明确中心基本制度和保障条件。

  (四)启动建设。通过论证后,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拟建中心的方案等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中心正式启动建设。

  (五)签订任务书。中心启动建设后,市教委应及时与依托单位和高精尖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应突出“军令状”挂帅机制,以建设方案为基础,强调绩效管理,细化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最终交付物、成果转化义务、产权归属等。

  依托单位应理清与中心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责边界,明确支持、保障和监督中心建设的有关举措,并经依托单位党委常委会通过形成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专家团队参与高精尖中心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包括高校、产业、投资、科研领域熟悉国家战略和北京创新发展的专家,充分体现综合绩效评审,重点评审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应用性。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高精尖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有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全面跟踪、监督和保障中心建设和运行。高精尖中心须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绩效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中心理事会是中心的规划决策和运行监管机构,由各参与单位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具体代表由各方协商。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中心理事会成员推荐,并与理事会一同报市教委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高精尖中心主任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是行使中心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的第一负责人。高精尖中心主任由各参与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批准产生。高精尖中心主任对中心科研路线、方法和进度有独立决策权,对中心建设经费使用有独立决策权。依托单位须对高精尖中心主任各项权力实行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高精尖中心应构建“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用人机制,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动态调整、能进能出的聘用形式。聘用人员要与中心签署正式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任务职责。中心按照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进行人员考核,根据工作实绩发放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应优化人才培养机制,主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积极联合培养工程硕士、工程博士等工程技术人才。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在研究生招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培养等方面给予中心重点支持,推动中心培养具有学科交叉背景、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的优秀青年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高精尖中心应探索科教融合育人新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新模式,联合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应选聘高水平的中心科研人员为研究生兼职导师,全面指导研究生招生、课程教学、科研实践、论文指导等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高精尖中心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须及时将重大科研工作进展成果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和依托单位应加强宣传。对中心形成的成果,应采用各种形式,以中心名义扩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中心建设影响力。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精尖中心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来源为北京市财政资金和参与单位配套资金。北京市财政资金具体额度根据研究领域学科特点、攻关课题重要性、成果转化情况等情况确定。参与单位配套资金合计与北京市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高精尖中心应加强财政资金与配套资金的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的相互支撑。

  第二十六条 高精尖中心应在依托单位对中心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对中心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使用高精尖中心中北京市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涉及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采购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高精尖中心中参与单位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参与单位管理要求,明确权属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高精尖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心支持下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各参与单位协商确定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并在建设任务书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净收入或作价投资的股份70%归高精尖中心科研团队所有、20%归中心建设参与单位所有、10%归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所有。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资助”,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高精尖中心资金的转拨,须根据各参与单位实际承担的建设任务情况,依据“里程碑”绩效跟踪结果分阶段拨款。转拨到合作单位的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应按照本办法、中心经费管理办法和各中心详细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高精尖中心的考核评估包括中心年度自评和外部考核评估。中心年度自评由中心主任组织开展。外部考核评估包括“里程碑”评估、中期评估和周期评估,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前期参与论证的专家团队开展。各中心原则上均须参加中期和周期评估,建设周期在4年及以上的中心须进行年度自评。

  (一)年度自评:中心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开展自我评估,根据建设实际可组织国际同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完善,确保中心建设成效与水平。评估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里程碑”评估:根据中心建设实际和“里程碑”任务结点完成情况,定期对中心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考核中心“里程碑”任务结点推进和完成工作情况。强化绩效管理,以评促建、传导压力,根据评估结果对中心建设经费、支持政策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中期评估:全面评估和检查中心运行状况,考核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成果与贡献、开放与运行管理等。通过中期评估的中心,优先确定下一步支持计划。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开展周期评估。重点考核中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满足市场需要的成果转化、引领行业企业技术进步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教委以成果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严格依据建设任务书,对中心建设进行定期、中期和周期绩效考核与评估,形成绩效评估结论。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市教委应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成果未达预期者,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拨款、中止整改和退出建设等措施,实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

第七章 项目经理人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人由市教委聘请,从高精尖中心资金中列支薪酬。项目经理人应熟悉国家战略和北京创新发展情况,长期从事中心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对中心发展建设具有独立、专业见解。高精尖中心须保障项目经理人监督职权顺利实施,薪酬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人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全程跟踪监督中心建设技术路线执行情况和任务目标达成度,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市教委、市财政局预警,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确保中心平稳建设和运行。

  项目经理人应每月末总结中心建设和运行监督情况,形成中心建设和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项目经理人可根据事务需要,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汇报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经理人进行定期绩效考评,重点考核项目经理人对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监督履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经理人薪酬、任期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高精尖中心统一命名为:“xx高精尖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Advanc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高精尖中心须制作中心名称标牌,挂于中心建设场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小型高精尖中心建设参照本办法。哲学社会科学类高精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教研〔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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