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金融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商务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2日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训课程预付费安全,切实维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费是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并向学员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可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签署预付费存管服务协议,开设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求,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 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监管”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其它相关部门,指导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区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双随机”等联合检查方式开展日常检查。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第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式。

  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采取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将约定时间跨度内的预付费全部进入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并按规定为学员开据正式发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学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培训机构。具体拨付规则为: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式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划转资金。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B(风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风险较高、信用中等)和D(风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存管银行应按照拨付规则于3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扣除已完成课时的相应费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内,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在培训机构和学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处分剩余费用,由存管银行代为保管。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主动对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的风险监测、研判,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如发现涉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违法的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存管银行应保障预付费安全,保障预付费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费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出现资金异动的,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报告。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外培训项目约定内容和服务标准之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非法集资,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切实做好培训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确保培训数据安全、预付费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加强预付费监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各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核验和更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提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台账和预付费的监管情况。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因文化艺术类培训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校外培训机构  课程  预付费  管理
  京文旅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京文旅发〔2022〕108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推进“双减”工作落地 加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教监管厅〔202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办函〔2021〕5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截至2018年11月30日) 教基厅函〔2018〕96号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教基厅〔2018〕10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截至2018年10月30日) 教基厅函〔2018〕8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截至2018年10月15日) 教基厅函〔2018〕81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查处情况的紧急通报 教电〔2019〕5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18〕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教育局查处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的通报 教基厅函〔2018〕30号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18〕1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