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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40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40号

  各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4日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527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坚持“市场开放、专业实施、层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示范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各区民政局负责制订本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督促指导培养培训工作的开展实施,制订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区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享受一次性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奖励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区民政局发放。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于当年9月编制预算后纳入次年转移支付安排。

  入职奖励在申请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入职奖励经费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

  第六条 在养老机构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签订劳务协议、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且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按月享受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取得初级护理员(五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取得中级(四级)护理员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取得高级(三级)护理员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取得技师(二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取得高级技师(一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两年后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第七条 建立市、区、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每年对养老服务人才开展一次全员轮训。

  市民政局每年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示范性培训。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市级培训外的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

  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新入职人员,可视同为已进行入职培训。

  第八条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每年由各区民政局委托本市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各类职业院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2700分钟),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每年由市、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1800分钟),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及本市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咨询师等教育培训大纲及教材执行。由组织者分别委托市、区养老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试,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资金和组织考试经费按照实施层级分别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 各区民政局应确定一处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可承接本区养老服务培训任务。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养老服务培训基地。

  养老服务培训基地整体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应包括理论教室、实训教室和实验室等。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将学员参训和取证等信息及时录入管理平台,并将申请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人才录用、培养、培训、离职等情况须及时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市、区民政局每季度对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 毕业生入职奖励补贴、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应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信息作为发放依据,由各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直接发放给养老护理员本人,所需经费由各区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培训补贴由市、区民政局依据管理平台归集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养老护理员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向培训机构发放。

  第十四条 市、区民政局每年公开遴选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出现的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规将养老护理奖励补贴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等情形,经核查属实的,追缴相关补贴资金,并纳入信用黑名单。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服务机构合谋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在追缴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记入养老护理员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培养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采取延后发放的入职奖励可继续申请资金预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北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京民养老发〔2020〕112号)执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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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2〕60号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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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教职成〔2014〕5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9〕88号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78号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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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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