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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将第四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作相应修改,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口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工作”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民政、社会建设”修改为“民政”。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

  此外,将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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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西民发〔2022〕3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14号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民办函〔2022〕59号 
  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发〔2022〕56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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