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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体系,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增进老年人福祉,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立足解决当前老年人照顾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抓重点、补短板、促提升,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照顾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与社会优待制度

  1.改革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以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慰问补贴为基础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普惠型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障型补贴待遇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市残联,各区政府)

  2.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对居家生活的独居、高龄等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进行评估、提醒,并根据需要精准对接服务资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3.提升困难老年群体风险保障水平。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享受优抚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独居老年人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基本型保险产品,帮助老年人更好抵御意外伤害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多类型、多层次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4.扩大社会优待服务范围。将享受本市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的对象范围,从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调整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重点在市域内地面公交、公园等公共服务方面,扩大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范围、提高优待服务水平。在老年人出行重点线路和重要活动场所,加大无障碍公交车辆配备和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加强老年人活动集中场所的大人流管理与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旅游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围绕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组织编制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科学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留出公共空间,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6.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提升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自助式或互助式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水平。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加强农村养老资源整合;继续推动邻里互助、老年扶助等适合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服务模式;重点做好农村困难、独居和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农委,各区政府)

  7.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通过积极的产业政策,加快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培养养老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8.完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继续推进老年餐饮服务的科学规划与布局,在老年人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支持养老服务单位、居(村)委会等积极发展符合老年膳食营养标准的老年餐饮服务,构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社区配送+集中就餐”服务体系,多渠道满足老年人餐饮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委、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9.推进适老化宜居环境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开发适老化社区,提供适老化物业服务。加大对托底保障、困境保障、重点保障群体中的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支持力度,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适老化建设,在医院等公共场所增设为老服务设施设备。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持续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为老年人居住、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各区政府)

  10.推动老年产品用品研发应用。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根据老年人特点,研发生产日常辅助、康复辅具、智能终端、保健器材、服装饰品、营养膳食、保健食品等安全、便利、适用性强的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市场供给。针对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产品。推动企业和健康养老机构充分运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创新发展慢性病管理、居家健康养老、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生活照护、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等健康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创新和配置服务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各区政府)

  11.推进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和产业协作,制定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异地养老交通补贴、“北京通”系列卡跨省市结算等协同发展措施;开展购买服务、医养结合、人才培养、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协作,逐步实现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京津冀区域连锁经营,推动建立区域养老联盟。开展京津冀社保对接试点,做好医保缴费互认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各区政府)

(三)提升老年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12.加强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发展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的居家养老健康服务网络,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康复中心、护理站等分支机构,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支持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加强助医功能,为居家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及时总结、扩大试点成果。推广远程医疗服务试点经验,探索远程智慧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13.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加大老年人健康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老年人知晓率和参与度。在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加强数据共享和利用,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筛查干预和健康指导,使老年疾病能够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14.实施困难群体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本市户籍老年人中的城乡低保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残联,各区政府)

  1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完善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

  16.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立足基本保障,结合自身实际,持续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筹资渠道广泛、保障功能完善、市场供给丰富、责权利明确、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发展机制,更好帮助失能老年人获得所需要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北京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残联,海淀区政府、石景山区政府)

(四)加强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

  17.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区要根据实际有序推进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建设,并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老年大学(或老年课堂)资源共享。推动各类院校、社区学院、企业培训基地等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开放。依托专业网络学习资源,通过数字化远程教育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18.支持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结合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加强腾退空间的统筹利用,因地制宜补建老年活动场所。丰富老年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图书借阅、文化演出和文化培训等服务。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汇演、比赛、讲座、展览等文化活动,培育老年品牌文艺团队,支持老年文化作品创作。积极建设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基地,设立老年人心理关怀服务热线,更好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19.引导老年人科学健身。加大财政支持的体育场馆对老年人健身活动的优惠力度。加强老年人体育设施建设,支持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生理特征、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体操、康复游戏等的研发、展示、体验、推广。普及老年人安全健身知识,科学指导老年人健身活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五)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20.建立老年人监护服务制度。对无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以及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老年人,由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并提供监护服务,解决被监护人生活照顾、身心健康、财产管理、民事代理等方面的困难,维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各区政府)

  21.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水平。对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重点做好涉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继承等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扩大律师免费法律服务范围,设立公益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22.扩大老年人法律服务优待范围。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免收遗嘱公证费用,提供公证服务便利,并在涉及不动产公证等重要事项中加强风险提示;向老年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业务咨询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向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解答基层法律“三优先”服务,积极引导和帮助老年人在法院立案前适用人民调解,快速化解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23.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宣传、精准教育,引导老年人增强自身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金融财富管理意识及科学理性消费意识,帮助老年人防范各类金融诈骗。针对金融、理财、保健、旅游、养生、收藏等老年消费侵权风险重点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行动,并建立侵权风险预警机制;对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和自然人,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六)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24.开展养老服务单位信用评价。建立养老服务单位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对养老服务单位的运营与服务情况进行核查、评估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25.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深入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中推广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督专线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涉老服务纠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26.加强养老大数据服务工作。探索“互联网+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的信息化水平。拓展“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应用范围,完善以“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为载体的老年人政策管理体系、持卡人优待服务体系和养老大数据应用体系,提升管理效率与科学决策水平,提高为老服务精准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家庭孝亲敬老

  27.落实家庭照顾责任。加大对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的监督力度,建立对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动发现和主动干预机制;对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及时进行惩戒,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28.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积极提供社区养老辅助设备及相关技术咨询等服务,减轻家庭照护老年人的负担。建立老年护理技能培训目录,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家庭长期照护者提供短期休整机会。探索为照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子女适当提供护理补贴政策。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支持子女远程监护与照看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社会办、团市委,各区政府)

  29.探索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对赡养人、扶养人特别是独生子女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30.传承发扬家庭孝老美德。加大对家庭孝老行为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力度,通过“孝星”评选命名等方式广泛宣传孝老典型,大力弘扬孝道文化,引导市民自觉履行家庭赡养义务,承担家庭照顾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各区政府)

(八)弘扬社会敬老风尚

  31.营造敬老社会环境。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敬老文明号”表彰体系,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参评“敬老文明号”,推动其持续改善为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能力。将“孝亲敬老”纳入各区、各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社会办,各区政府)

  32.培育发展老年社会组织。支持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基层老年协会,并给予其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组织运作、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在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权益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发挥老年人在经验、技能、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倡导和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积极参与为老志愿服务工作,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制度和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办、团市委、市老龄办,各区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措施到位、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区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制订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流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逐步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三)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孝星”、“孝星”榜样和“敬老文明号”等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问责。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纳入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各区老龄委年度任务,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市、区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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