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民儿福发〔2018〕54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民儿福发〔2018〕54号

  各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公民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现弃婴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第二条 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保护弃婴人身安全,问询现场目击证人,制作报案人笔录,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等工作。

  第三条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送捡拾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和医疗救治。

  第四条 机场分局、天安门分局、西站分局、开发区分局、清河分局等专业分局和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由市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其他公安分局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由捡拾地民政部门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或委托本市辖区内其他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见附件1)、报案笔录和DNA比对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相关材料经儿童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弃婴临时代养协议(见附件2),办理弃婴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市实行弃婴定点救治和转诊制度。各区民政部门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与相关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指定一所二级及以上具有医保定点资质的公立医院,作为辖区内弃婴救治定点医院,并报市民政、公安、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市民政、公安、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确认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弃婴的定点转诊医院名单。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弃婴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送到的弃婴,做好弃婴入院登记、体检、传染病筛查、血样采集等工作,留院观察时间不少于21天。对情况稳定的弃婴,根据体检情况出具体检表;对患病弃婴应当及时医疗救治;对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弃婴,应当按照转诊规定,联系定点转诊医院进行救治。

  对罹患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经医疗救治符合出院条件的弃婴,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艾滋病病毒载量转阴、传染病处于恢复期且不具传染性的诊断证明;对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弃婴,应当继续给予医疗救治,做好其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 自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之日起7日内,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寻亲公告(见附件3)。寻亲公告期满,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未认领的,儿童福利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报案笔录以及DNA比对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弃婴办理集体户口,并做好抚育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弃婴救治工作经费支出。弃婴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或相关单位先行垫付,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定期结算。其中,弃婴医疗费、住院费和体检费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医院根据医疗票据,按季度据实结算;弃婴服装、饮食、护理等所需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医院或相关单位按季度据实结算。弃婴体检救治和生活所需资金由儿童福利机构编制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由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遗弃婴儿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略)

  2.弃婴临时代养协议(略)

  3.寻亲公告(略)

  注:附件可登录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bjmzj.gov.cn)查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弃婴  实施意见  工作  救治  北京市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京民儿福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民儿福发〔2018〕5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