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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90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90号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

  为加快建设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124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功能定位

  结合农村特点和实际,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功能:

  (一)就餐服务。农村幸福晚年驿站通过独立制餐方式,或依托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村集体食堂、专业餐饮机构送餐方式,解决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日常就餐问题。

  (二)健康指导。依托农村医疗资源,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健康知识讲座,指导老年人用药和养生保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测血压、测血糖等服务。

  (三)呼叫服务。固化供需对接形式,收集老年人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协调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养老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四)照料服务。利用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资源和设施,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为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

  (五)休闲娱乐。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开展适宜农村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怀。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开展助浴、助医、代缴代办等延伸性服务,可将困境儿童、残疾人、妇女、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实行综合服务。

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规划建设

  (一)布局设置。农村幸福晚年驿站选址布局要统筹考虑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等因素规划建设。平原地区、浅山地区原则上可以按照村委会设置,人口规模超过500户或老年人口较多的村应设置驿站,其他村由各区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及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运营可持续性等情况,按需进行设置。

(二)设施来源

  1.农村闲置设施资源。村集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将所属的闲置校舍、工厂、供销社等设施,无偿交给村民或专业社会机构,用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

  2.村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现有村社区服务设施、村办公用房和残疾人、妇女、儿童服务设施,拿出整体或部分无偿用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

  3.村民自有住宅或闲置房。村民利用自有住宅或闲置房建设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三)建设资质。对于利用村集体闲置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个人农宅建设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运营主体均应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不满足抗震节能标准的房屋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改造,使其达到抗震节能要求。设施归属方或所在乡镇要出具设施归属的证明材料。提供就餐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各区可集中遴选2-3家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通过谈判形成团购价格,由各驿站从中选取。

(四)运营模式

  1.民建民营。本村村民利用自有的住宅、闲置房改造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并自我运营管理。有意愿并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引入专业社会机构运营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2.村建民营。由村集体利用所属的农村闲置设施、可提供的村公共服务设施、流转的个人自有住宅改造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无偿提供本村村民或专业社会机构运营管理。

  3.村建村营。由村集体利用所属的农村闲置设施、可提供的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并运营管理,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或联合社会专业机构采取村集体管理、单项业务外包形式实行社会化运营。

  鼓励各区、各乡镇选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模式,或探索创新其他类型的运营模式。

  (五)运营资质。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由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运营管理,运营方应到区民政部门申报登记社会组织法人,或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法人。

  (六)建设规定。根据《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规定的人均0.25平方米养老设施用地标准,结合各村服务需求和设施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建设规模、服务项目和运营模式。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程序按照2016年市老龄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建设扶持

  (一)建立衔接机制。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应与乡镇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含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与养老机构的功能互补和有效衔接。鼓励养老机构承接所在乡镇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实行连锁运营。同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养老机构在养老护理技能培训、运营管理等方面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提供服务支持和指导,将农村驿站从业人员作为养老机构的兼职养老护理员。

  (二)加大资金扶持。对于兴办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根据农村驿站的建设规模、服务人群和服务能力,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设备购置补助,具体资助额度由各区民政局参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支持政策确定。资助资金实行“谁投资、补助谁”原则,采取考核实际运营情况的后补助方式。

  各村结合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建设与运营阶段资金支持。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另行制定驿站运营支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运营扶持力度。

  (三)加大医疗支持。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应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绿色通道,为驿站内老年人挂号就诊、药物服务、综合诊疗、转诊提供便利,并派出人员到驿站提供巡诊、健康指导、集中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农村驿站与村卫生室毗邻设置、合作共建。

  (四)加强人员保障。各区要创新驿站从业人员管理模式,探索为驿站至少配备1名专业养老护理员,将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从业人员纳入养老机构(含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统一指导,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加强农村驿站与基层老年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对接,鼓励引导志愿者到农村驿站从事志愿为老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将加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来抓,依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积极推进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各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协作,系统规划,统筹聚合政策、资源和场地,扭成一股绳,实现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科学布局、有效运营。

  (二)加强经费支持。各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更多以驿站实际运营服务条件和提供服务作为衡量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的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切实提高补助投入的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和监管,确保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稳步推进。

  (三)加强政策指导。根据平原区、浅山区、深山区等不同农村地区的特点,统筹推进集中照料、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坚决避免出现建设标准一刀切、盲目推进现象。要通过政策引导,动员有意愿的村民参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力争不出村、不离乡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服务人员配备、服务项目供给等问题,就近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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