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05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0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维修,下同)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具有本市户籍、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三、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实用、安全、科学为原则。

  四、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五、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按照每年的实际需要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活动拓展筹资渠道。配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六、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按规定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到指定配置机构配置。

  八、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附件1)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并接受市民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九、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置条件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北京市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残疾军人持《通知单》到定点配置机构,由定点配置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协议提出配置、更换、维修具体方案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实施配置、更换、维修。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区民政部门要同时将《通知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配置工作完成后,配置机构持残疾军人签字确认的《通知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结算。

  十、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十一、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本人及陪护1-2人的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审批、配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核分配资金、审批配置器具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专项资金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细则》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细则》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十五、同一人员同部位、同残情的同类康复辅助器具,在民政、残联等政策性保障待遇中,只能享受一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十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西民发〔2022〕3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14号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民办函〔2022〕59号 
  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发〔2022〕56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关键字
  辅助器具  康复  残疾  军人  暂行办法  配置  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民优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48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05号

 关于印发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民发〔2020〕150号

 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 民发〔2020〕14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