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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0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02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国土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8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着力改善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服务环境和管理水平,着力提高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利用效能,使其更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支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周边服务功能、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条件、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切实发挥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在本市四级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性、辐射性的功能和作用,助推全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各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和特困人员供养体系的重要组成,承担着履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重要职能。为完善存量机构手续、提高使用效率、补齐服务短板,进一步推进本市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市民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现对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资助原则

  (一)规范存量,协同推进。结合全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本着“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与现实、保障与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要求,规范提升存量资源使用效能。

  (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严格依据区域民政设施规划、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基本保障对象规模、区域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认真研究床位数量、结构和建设规模,不盲目求新、求大。

  (三)因地制宜,把握节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分类推进;结合实际、量力而行,总体统筹、注重长远、逐步实施;逐个研究建设重点和完善方向,明确建设方案,成熟一批、扶持一批,不搞一刀切,不打突击战。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分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设施购置等多种类型,分类资助。强化政府保基本以及在制度、规划、标准和监管等方面的职责;鼓励引导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联合经营、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建设。

二、资助条件

  (一)在市民政局备案登记或规划建设的,以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含乡镇农工商公司)为产权人或为主体管辖的养老机构。

  (二)2014-2016年度由市财政资金扶持建设为养老照料中心功能的,或近年享受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扶持的公办养老机构,自享受之日起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

  (三)收住对象中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一般不低于总床位的20%;其他床位应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现有或经资助建设后的养老床位,80%以上应具有护养功能。

  (四)现有采取租赁其他设施改造成养老机构的,需通过置换或购置等方式,将产权变更为街道或乡镇政府;现有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民福发〔2013〕398号)规定条件的,需补办齐全相关手续。

  (五)对于无房产证、土地证、消防手续的存量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在明确履行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职能的前提下,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完善审批前置手续;对于使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要具备立项或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内部装修改造项目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

三、资助标准

  本着基本养老服务属地保障、各区主体、全市统筹的原则,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给予支持。内部装修改造项目由各区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保障。设备购置项目在各区财政筹措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补助支持。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按单床建设成本不高于20万元(不包含土地费用)标准,按比例给予差异化资金支持,东城、西城支持比例为100%,朝阳、海淀为30%,丰台、石景山为50%,城市发展新区为70%,生态涵养发展区为90%。

  (二)内部装修改造项目。在严格履行区级相关评审、政府采购等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由各区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保障。

  (三)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在市民政局指导各区落实基本设备设施购置方案并审定实施后,市财政局按单床购置成本不高于8万元标准,按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比例针对各区分类给予差异化资金补助。

四、资助程序

  (一)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市民政局会同各区民政局统筹编制整体实施方案,经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确定年度建设任务。按照整体实施方案的安排,市民政局会同各区民政局结合项目进度,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经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签后发各区政府。

  (三)推进资助项目建设。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及时到位。对内部装修改造项目,由各区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保障,符合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和规定纳入年度申请资助项目,经评审后纳入福彩公益金建设项目库。对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每年9月15日前,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审定后的《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项目基本情况等资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申请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支持。每年9月底前,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审核各区申报预算并编制下一年度给予各区支持的项目预算方案,商市财政局落实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市民政局牵头成立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项目建设工作。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为小组组长兼召集人,成员由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福利管理处处长兼任。

  (二)完善手续。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所明确的要求实施审批和许可;现有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内部装修改造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牵头,按照规定协调完善手续。

  (三)科学统筹。各区民政局要科学统筹,积极报请区政府统筹推进改革,尤其要做好现有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的升级改造,完善内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功能搭配,为全面推进公办民营改革奠定基础。各区要结合实际,将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纳入本区“十三五”规划和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年度任务,成熟先行与后续跟进相衔接,分批实施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工作。

  (四)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资助经费,资助金必须全额用于申报的建设项目,使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率得以充分发挥。资助金纳入养老机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经批准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受助养老机构,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清算后,退还市级资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各区要加大资助经费跟踪审查力度。资助金在全额拨付使用1年后,要督促受资助养老机构及时提交《北京市××区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附件2)。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跟踪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上报市民政局。

  (五)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70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停止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xx区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格式文本)

下载附件
(1)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docx
(2)北京市xx区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格式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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