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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16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16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5月4日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落实好《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区民政部门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组织申报、评估、督导、实施许可和相关支持等工作。

  第三条 各区应着力在尚未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街道(乡镇)开展建设,避免养老服务资源分布不均;结合区域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和中心辐射范围,科学选定建设地点;与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承担属地养老服务职能。

  第四条 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履行好区域性养老服务统筹平台职责,充分发挥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鼓励连锁承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或签订经营协议,切实发挥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作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鼓励各区民政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凡依托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一律采取“公建民营”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辐射区域内老年人基本情况信息库,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链接周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为老服务资源,承担区域性养老管理信息服务功能,实现与市、区两级信息数据共享。

  第七条 居家助老。适应辐射区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务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关怀、拓展服务等示范化、便利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务。

  第八条 社区托老。为辐射区域内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临时短期托养老年人就近提供全托服务。

  第九条 专业支撑。通过整合链接辐射区域及周边的医疗机构、专业服务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协作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条 机构养老。为辐射区域失能、高龄独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接受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技能实训。向老年人家属、家务服务人员或社区居民开展生活照料和护理技能实训,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十二条 至2020年底,除偏远山区乡镇外,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所养老照料中心,实现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目标。

  第十三条 各区应加强前期需求调查、运营评估和可行性评估,主要在应建未建“空白区”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并审定市级补助资金需求后,由市财政资金对街道(乡镇)新建1个养老照料中心给予专项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城区和郊区城市建成区现有养老照料中心居家辐射功能确实难以覆盖的,经市民政局审定同意,在布局均衡的情况下,支持街道(乡镇)增加建设一个养老照料中心,满足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章 建设模式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闲置的校舍、宾馆、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养老照料中心;支持通过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通过改建、扩建或完善功能等方式建设养老照料中心;选址新建养老照料中心的,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鉴于区级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光荣院承担着特困人员、优抚人员政府供养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接收、社会养老床位风险防控等兜底性服务保障任务,利用其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不享受市级专项补助支持。各区在统筹规划中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类型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完善功能4种,参照根《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项目。指选址新建养老机构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机构两种类型。经市民政局审定的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不在各区新增养老床位统计范围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作为今后的新建项目进行申报。

  (二)扩建项目。指利用存量养老机构场地进行设施扩建,增加养老床位的项目。需确保土地、房屋的性质和来源符合建设相关规定,并向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申报后开展建设。不具备基本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改建项目。指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的内部空间进行设施改建,不增加养老床位的项目。改建项目要把建设重点放在居家社区养老功能区,切实实现居家社区养老辐射功能。

  (四)完善功能。指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通过配置设备实现居家社区辐射功能的项目。完善功能项目应根据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功能完善实际需求,选择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购置行为。

  第十八条 养老照料中心建设模式分为:

  (一)单体机构。在一址或独立建筑内规划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所有服务项目和辐射服务功能,实现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一体化融合服务和发展。

  (二)一址多点。城区和郊区新城地区的养老照料中心因建筑空间所限、难以充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充足活动空间的,可采取“主体机构+外设功能区”发展模式,统筹利用本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其他资源,实施“一址多点”设置和建设。

  采取“一址多点”建设模式的养老照料中心,其设置依托的养老机构所在场所,称为中心主体机构;中心主体机构为充分开展相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活动,通过购买、租赁、合作经营或街道(乡镇)有偿、无偿提供设施等多种方式设置外设服务点,称为中心外设功能区。中心主体机构主要开展集中养老和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外设功能区有选择地开展日托临托、老年餐桌、餐饮输出服务、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信息管理、康复辅具训练等服务。

  (三)以院统站带点。郊区其他农村地区,可按照“乡镇敬老院(养老照料中心)+村养老服务站+民居服务点”的模式规划建设,养老照料中心或其依托的乡镇敬老院称为中心主体机构,主体机构除现阶段主要向所在村和毗邻村开展社区服务外,可借助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设施,在本乡镇属地的其他村设置服务站,并依托服务站实现入户服务,实现“以院统站带点”发展,实现养老照料中心对所在街道(乡镇)养老服务功能全覆盖。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资质规定。养老照料中心应是按照法规或文件规定,经过民政、编制、工商等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具备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二)基础条件。利用存量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改造的,需已经通过设立许可,或者具备设立许可基本条件且正在履行设立许可手续;利用其他设施改造的和新建、扩建的项目,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

  采取“一址多点”或“以院统站带点”建设模式的,设置养老床位的中心主体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规定获取资质;中心外设功能区开展的有关服务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或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营,其中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审;开展医疗服务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审;开展临托服务的,应向民政部门报备;开展送餐服务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审;进行会员制、押金等形式收费的,应向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部门报审。

  采取租赁方式取得设施或用房且申请政府补贴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后优先续约权。对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使用方是非产权方、属于转租养老机构等情况的,需征得使用方和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三方租赁协议。

  (三)选址要求。以服务辐射区域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鼓励一址,允许多地,建设地点要处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地区,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规范和技术指标的最低限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全托型床位原则上设置为50-150张,核心城区受制于土地和房屋空间限制,达不到此条件的,需向市民政局报备;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必须设置日托床(椅)位。

  2.一般单床占建筑面积20~35m2;单床占用地面积15~30m2;各区可以结合功能设置实际,按此原则具体落实执行。

  3.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

  4.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公司,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等进行规划建设设计、布局室内功能、改造无障碍设施和房间适老化设计。

  5.应该按照《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241号)要求,设计制作统一、清晰、便于老年人识别的养老照料中心外观标识、标牌。

  第二十条 功能规范

  (一)居家社区服务。建立健全日托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和日托服务。应设置在靠近养老照料中心出入口区域,并设置专用服务路线和使用专用服务设备,避免机构老人与接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老人交叉混用,确保机构各功能区相对独立和发挥作用。对利用护理院和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改造的,需“动静分离、功能分区”。

  1.分区设计。严格区分养老和医疗功能范围,相关床位相互隔离、互不交叉。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将原有建筑物进行中段隔断式分体隔离,避免医院病人和入住老人交叉流动、相互干扰、引发感染;不具备条件的分层隔离,避免同一楼层的医院病人和入住老人混住、交流、互动而发生意外。

  2.分通道设计。根据建筑自身实际和项目功能特点,分别设计医院病人和入住老人的活动通道,形成相对独立的交通通道和专用电梯,实现人员流动隔离。

  3.分活动空间。有条件的分区设计医疗机构现有的室外活动空间,确保入住老年人有相对独立的室外活动区域。不具备条件的要制定分时段活动制度或方案,确保医院病人和机构老人不同时在同一区域内活动。

  (二)医养结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要求,养老照料中心具有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基础上,充分整合周边医疗服务资源面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各区民政局牵头协调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落实医疗机构设置和医保资质审批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动“医养结合”。

  1.配套设置。通过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等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需求,并辐射服务周边居家老年人。

  2.独立设置。采取申请独立设置老年病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形式,满足各类型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3.协议合作。自身难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且周边医疗资源丰富的,可以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为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

  (一)社会为主。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养老照料中心的积极性。

  (二)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信息网络管理设备,搭建区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汇总辐射区域内的老年人综合信息和周边为老服务商信息;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确保个人私密信息安全,纳入市、区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三)服务队伍。结合机构法人性质等实际情况,通过落实人员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配备与本机构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合作协议。养老照料中心应与所在地区街道(乡镇)政府签定管理与服务合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止合作和退出条款,并将协议签定情况纳入政府资助支持和获得服务资质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补助

  (一)新建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采取选址新建方式设立的养老照料中心,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照料中心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改扩建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现有养老机构采取扩建方式,开展养老照料服务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按照功能要求、采取改造方式、对机构内部场地进行完善的按照改造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

  建设补助项目中的改扩建项目,可以按新增床位给予扩建补助或者按比例给予现有机构内部改造补助,两者不能同时享受,由建设单位选定其一申请市级补助。

  (三)配置设备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新建的养老照料中心,按照功能辐射要求,按养老照料中心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本项支持可以与前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补助叠加享受。配置一般大额设备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独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

  (四)补助范围和叠加政策。建设扶持范围包括依托现有政策支持的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项目以及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项目。建设补助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最高享受补助300万元,并可叠加享受配置设备补助,即一个养老照料中心最高可享受建设补助和配置设备补助共计450万元。但相关补助不得与其他政府补助项目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运营补贴。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74号)所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养老照料中心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第二十四条 辐射功能补贴。依据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依托养老照料中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2015〕111号)精神,开展居家辐射服务的养老照料中心。依据相关配套的细化规定获得每年资金支持。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各建设单位依据各区养老照料中心布局政策,在区域内老年人需求调查以及现有设施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建设方案,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向各区民政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工程改造方案、居家辐射方案等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估。各区民政局组织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考虑区域养老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建立建设项目滚动评审库,择优确定本年度优先扶持项目;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专家评审会审定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建设项目及时跟进进行政策指导。

  第二十七条 汇总上报。各区民政局对本年度确定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汇总整理,于当年5月30日前将汇总情况表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 一事一议。对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照料中心和利用存量养老机构内部空间进行设施改建为养老照料中心的项目,或者具备养老机构基本许可条件、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良好服务前景和需求的建设项目,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没有房屋、消防合法资质,无法达到床位数建设要求或在确定资助金拨付方面存在一定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报请市级召开“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各区民政局要指导项目单位提供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和建筑物建设归属方证明材料,并对需要“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建筑物建设归属方进行核实,必要时要征询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

  每年5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要对本区审核通过的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汇总整理,统一由区民政局出具建筑物建设归属方证明材料和初审情况文字说明,连同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每年6月30日前,市民政局相关处室组织召开市级“一事一议”评审会,对各区申报项目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养老机构使用用途认可证明材料并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时将“一事一议”评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各区民政局,以便项目建设单位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审核和验收手续,并接受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实施许可。各区民政局要提高工作效率,对已完工的养老照料中心及时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经市级“一事一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各区民政部门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和验收证明资料,综合审定后依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纳入监管范畴。

  第三十条 报送补助资金。每年8月上旬,各区民政局对本年度新申报养老照料中心中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项目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和设备购置资金审核,并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情况汇总报送市民政局。经确认后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将相关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

第八章 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作为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区级责任主体,需加大协调力度,统筹落实好养老服务属地责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本区实际特点及预算管理体制等情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扶持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市级专项转移各区支付的补助资金主要发挥引导、落实项目建设成效的激励性补助作用。

  第三十二条 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4〕265号)执行;新建养老照料中心在取得各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后,方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建设经费补助对象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取得补助资金后,按照“谁投资、补助谁”原则,投资机构有两个以上的,按各自资金投入比例,分别享受建设资金和设备购置资金补助。原则上不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与老年人相关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办公设备设施购置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非为老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核。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任务纳入市民政局对各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市民政局联合市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服务功能实现情况,以及群众对项目服务成效的评价等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效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退出机制。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退出机制,严格区分前期立项审查、项目推进建设、机构经营过程异常、政府部门中止运营等环节,结合本区实际,从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解除养老照料中心合作协议等方面细化退出规定,并及时增补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将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任务作为每年养老服务的重点工作,加强统筹和协作。各区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各区老龄办作为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统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辐射功能指导。各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机构养老支撑作用,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区在确定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审核和把关。特别是对目前没有合法房产和土地资质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征询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避免已纳入国土部门重点督查范围、近期规划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或小产权房转型为养老照料中心。对选址新建、翻建建筑设施或利用存量养老机构进行建筑设施扩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许可;对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的项目,要严格审核和把关,严禁占用耕地、林地、绿地等存量建筑转为养老照料中心,确保其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各区民政局作为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委派专门领导和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进度监督和功能实现;要规范各环节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项目档案制度,确保过程留痕;要指导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资金决算,把合同、财务凭证等有关项目补助资金支出的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其中,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完备性是市民政局对各区工作的重点督导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各区、街道(乡镇)利用公有用地、房屋资源或者通过租金补贴、建设补贴等方式支持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等相关扶持政策并适当拓展服务范围,加大对中心建设项目的支持。各区民政局要指导养老机构所属街道(乡镇)政府,对运营主体的承租价格和能力进行评估,确因租金问题影响正常运营的,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街道(乡镇)政府共同研究相应资金扶持措施,指导运营主体保障持续运营并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可以主要用于养老照料中心装修改造、添置设施设备、房屋租金等基础性支出,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落实财经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管控到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督促、指导和监管,提高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每一年度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要加强各区养老照料中心整体效能管理,跟进已运营或开工建设项目服务功能发挥情况的考核,探索建立调整退出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发挥政策扶持实效。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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