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6〕44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发放范围:

  1.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范围:本区入伍的义务兵(含本区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密云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正常服役满1年的,发放优待金。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

  2.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范围:享受本区定期抚恤和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3.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的范围: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

  第三条 优待金发放标准:

  1.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当年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孤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当年义务兵优待金10%标准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当年义务兵优待金5%标准发放。

  3.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其最高的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四条 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役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五条 义务兵应征入伍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3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优待金的50%。

  第六条 每年3月30日前,区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按户籍分类抄送区民政局、财政局及新兵原户籍所在镇街(地区);每年10月30日前,各镇街(地区)将本辖区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和优抚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发放优待金。

  第七条 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京民安发〔201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抚对象优待奖励办法》(密政发〔200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西民发〔2022〕3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14号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民办函〔2022〕59号 
  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发〔2022〕56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关键字
  优抚  优待金  北京市密云区  对象  管理  发放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密政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3〕89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0〕133号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79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8〕397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8〕38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97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6〕44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6〕50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4〕15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 第 41 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6〕515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工作的通知 延政发〔2015〕2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