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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京老龄委发〔2016〕8号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京老龄委发〔2016〕8号

  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14日

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本市社区层面展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驿站是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功能的延伸下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是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构建四级养老服务体系的基层基础。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既是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力保障。作为四级体系的基础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最基层载体,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周边服务的延伸,是老年人身边服务、床边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通过建立“广覆盖、贴需求、惠民众、可触及”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将直接推动形成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满足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暖心工程。随着失能失智、独居和高龄虚弱老人增多,社会群众对日间照料、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助餐服务等方面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搭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响应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切实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打造成为老年人的暖心工程、幸福工程,打造成为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平台,让社会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具有获得感。

  (三)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设施、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和扶助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大力推行驿站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放水养鱼”、壮大居家养老服务商,促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首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重要决策部署,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设施政府无偿提供、运营商低偿运营”思路,由政府无偿将公有设施提供给社会组织和企业,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各自作用,积极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基础得到夯实,基本形成功能有别、层次分明的四级养老服务体系;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科学布局,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运营大力推进,形成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政府养老服务职能有效发挥,养老服务市场充分发育,群众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及时响应和有效满足。

三、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功能定位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日间照料。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重点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推介和转送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到附近的养老机构(含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

  (二)呼叫服务。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三)助餐服务。依托专业餐饮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为托养老年人和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开展供餐服务。

  (四)健康指导。具备条件的,可在驿站内同步设置社区护理站,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将驿站内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纳入社区卫生家庭保健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五)文化娱乐。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六)心理慰藉。通过开展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活动,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周边资源供给情况,拓展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功能。提倡社会慈善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提供志愿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

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规划建设

  (一)布局设置。

  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要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选址和布局。城市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原则上以“一刻钟服务圈”进行服务范围测算,依据老年人口密度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同时参考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进行规划设置。农村地区,统筹规划驿站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按照村委会设置,在村委会所在地建立驿站,在发挥养老服务功能同时,将困境儿童、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实行综合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下,与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与照料中心的功能分级和有效衔接。

  2.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名称、功能、标识全市“三统一”,色彩明快,标识新颖,便于识别,并设有二维码、服务热线、网站等可供群众了解相关内容的信息服务窗口。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要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安装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二)建设资质。

  1.无房产证的驿站建设项目。对于社区内尚未取得房产证、与城乡规划未有矛盾的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运营主体要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设施归属方或所在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出具设施归属的证明材料。

  2.整体建筑的局部设施用于建设驿站。属于整体建筑的部分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要有房产证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整体建筑物归属方同意驿站建设的证明材料;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项目还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设施来源。

  1.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各区政府应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2.已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用于养老机构建设设施除外)。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现有已开展服务的托老所或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改造提升为驿站。

  3.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集约使用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双向开放,合作共建。有条件的残疾人温馨家园,可承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职能。

  4.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设施。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集中的社区,鼓励企事业单位拿出设施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养老。

  5.农村闲置设施。可以利用农村个人或集体闲置房屋及闲置公共服务资源,用于建设驿站。

  (四)运营资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须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1.企业法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对采用多址运营的,由属地街道、乡镇确定1个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进行驿站登记,并明确加盟服务点的全部运营场所。

  2.非企业法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到区民政部门申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遵循“统一法人、统一章程、统一财务、统一管理体系”原则,在登记地所在的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多点开展服务。

  (五)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可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建设模式。单体运营模式参照主体服务区的建筑面积建设。按照建筑规模、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不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分为A型驿站、B型驿站和C型驿站。

  1.A型驿站。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400㎡以上,每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以内;可设置床位15张以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养老护理员、工勤人员、社工、专职护士和应急支持人员;除具备基本服务功能外,应组织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专业护理等个性化服务。

  2.B型驿站。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00㎡-400㎡,每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总建筑面积500㎡左右;可设置床位10-15张,设置康复区域、洗涤区域,配备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员、社工、养老护理员、工勤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支持人员;除具备基本服务功能外,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

  3.C型驿站。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00-200㎡,每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总建筑面积300㎡左右;可设置床位10张以下;设有老年人生活区域、活动区域,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社工、养老护理员和必要的应急支持人员;具备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项基本服务功能。

  (六)运营模式。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式主要有连锁运营、单体运营、联盟运营和PPP运营等四种方式,鼓励各区探索实施其他运营模式。

  1.连锁运营。具有法人资质、实力雄厚的品牌社会组织或企业,对区级行政区域内多家驿站实行连锁式运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化、品牌化。提倡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运营。

  2.单体运营。独立社会组织、企业利用设施开展单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3.联盟运营。多家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加盟协议方式共同运营一家驿站,其主体服务区应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并代表驿站承担对其他加盟服务点的指导和牵头协作,实现分工合作。

  4.PPP运营。政府提供土地,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新建驿站;约定运营周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五、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及管理

  (一)扶持政策。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规模、服务能力,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风险管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应缴纳风险保障金,具体数额由设施提供方和驿站运营方双方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商定,防止和降低因运营方经营不善对老年人利益的影响。风险保障金的缴纳、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驿站运营方可通过投保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三)退出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和退出机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应与设施提供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程序

  (一)确定运营主体。各区要通过招投标、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选取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运营方,共同规划建设。

  (二)履行规定程序。属于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驿站项目,在招投标程序上可以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4〕265号)有关要求实施,在设备购置上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规范工程设计。项目单位对涉及老年人照料床位和室内活动的场所,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工程设计图纸。对于主体服务区之外的加盟服务点,提供简易图纸进行说明。

  (四)按区整体申报。各区和运营主体做好老年人需求调查以及现有设施情况调查,完成设点选址、需求调查、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确定建设运营方案。各区汇总填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申报表,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实施综合评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各区申报拟建驿站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市级支持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名单。特殊情况由评审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根据评审情况,市财政局一次性向各驿站项目建设所属区下达市级补助经费。

  (六)督导项目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成立督导组,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考核设施设计合理性、工程改造合规性、设备购置针对性以及服务功能设置情况。

  (七)加强备案管理。对工程改造完成、具有明确运营方的建设项目,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分别报市对口部门备案,并由市老龄办统一对社会进行公示。各区要加强对驿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将驿站建设任务作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无偿将设施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驿站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严防将突击新建的临时建筑用于驿站建设。各区老龄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合力推进驿站建设。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抓好驿站选址、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指导驿站开展好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驿站建设相关政策解读、培训和驿站资质评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驿站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服务;指导周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驿站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协力做好社区医养结合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对驿站建设给予支持,并对各区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给予指导。工商部门要便捷驿站工商注册程序,建立工商注册绿色通道,为驿站登记注册提供便捷服务。住建、消防、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从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各区驿站建设和运营资质的指导与监管工作。市老龄委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在职责范畴内加强对驿站建设和运营的指导与支持工作。

  (二)坚持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思路,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2016年,在城六区和部分郊区先行开展试点,重点探索城区、城乡结合区域驿站建设模式、服务功能搭建、设施设置标准、管理服务规范等制度措施。根据试点和设施普查情况,各区要制定本区域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行动计划。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区要加强驿站建设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资金,集中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市财政将统筹考虑驿站服务能力、服务流量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引导性支持。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和监管,提高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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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养老服务  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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