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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规范》的通知 京民救助发〔2015〕475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规范》的通知

京民救助发〔2015〕475号

  各区民政局,各救助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工作,现将《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规范服务流程,把《规范》认真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托养对象的基本权利,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使所有托养机构达到民政部发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行业标准,全面提升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水平。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规范

  此规范用于我市市、区两级救助管理机构选定的托养机构、本市托养安置在京外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机构。

一、目的

  根据民政部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服务相关要求,结合我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服务工作实际,对托养机构的资质、工作职责、设施设备及人员的配备、安全设施、后勤保障、日常服务、医疗康复、托养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推进我市长期滞留人员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为长期滞留人员提供更加规范的救助服务。

二、托养机构资质

  托养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定场所;

  (三)具备从事社会福利相关服务的资质;

  (四)具有较为健全的托养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

  (六)有餐饮卫生许可;

  (七)有消防安全证明;

  (八)托养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承担流浪精神病人托养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三、托养机构职责

  (一)托养机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市和区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指导下实施托养服务。

  (二)托养机构自觉接受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托养效果的检查和评价,确保托养工作安全规范。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掌握护理、养育、社会工作等知识。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建立完善的生活、医疗、康复保障等服务体系,为托养对象提供膳食、护理、医疗、心理和康复等服务。

  (六)建立有关托养服务的投诉、受理、处理、反馈机制。

  (七)建立托养对象档案材料。档案一人一档,包括基本信息、日常护理、服务记录、健康检查资料、医疗救治、康复资料、专业社工支持、心理辅导记录等,并定期向市或区救助管理机构移交托养服务文档资料。

  (八)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机构内应有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医疗、护理、社工等专业技术培训。

  (九)保护托养对象隐私,未经救助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公布托养对象资料。

  (十)对托养对象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

  (十一)积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问询、核实和护送返乡工作。

  (十二)对托养对象的死亡按相关要求进行善后处理。

四、托养机构设施设备标准

  (一)托养对象人均居室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人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二)托养对象居室要配备降温、采暖、通风等设备。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三)托养机构内设洗漱间,并为托养对象配备脸盆、牙膏、牙刷、肥皂、毛巾等基本个人生活用品,其中牙刷、毛巾每人单独配备,不得混用。

  (四)托养机构内设卫生间,配备蹲便器、坐便器,有轮椅厕位、洗手池、卫生纸、纸篓、残疾人辅助扶手、排气扇等设施设备。

  (五)托养机构内设洗浴间、更衣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施、防滑垫、扶手、浴凳、拖鞋、排气扇等基本设施设备。

  (六)为特殊托养对象配备拐杖、轮椅和其他辅助器具。

  (七)托养机构内设置隔离室,有效控制疑似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八)在机构内的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立安全扶手、无障碍设施和防滑设施。设有室外公共活动设施设备。

五、托养机构安全设施标准

  (一)托养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员,由其负责机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报告工作。

  (二)为特殊托养对象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托养对象走失。

  (三)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走失的,托养机构应立即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同时立即报警和寻找。

  (四)托养机构的公共区域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五)配备消防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防火巡查制度。加强与消防部门合作,定期报请消防部门对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

  (六)托养对象的生活区、活动区、康复区、观察室、走廊、楼道应设有人员疏散通道并在显要位置设置紧急疏散标志。

  (七)托养机构应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机构内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六、托养机构后勤保障设施标准

  (一)托养机构内设置食堂,配备餐具、就餐桌椅、消毒柜、冰箱、冰柜、送餐车等设备。

  (二)设有洗衣房,配备洗衣机、消毒设备等。

  (三)托养机构内应配备电话、紧急呼叫等通讯设备。

  (四)有条件的托养机构宜设置托养对象活动室,并配备健身器材、图书、电视、棋牌等。

七、托养机构日常服务标准

  (一)按照性别、年龄和身体状况安排托养对象居住,女性托养对象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二)为托养对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住处及衣物、被褥。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三)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托养对象提供照料服务,并执行相应的护理标准。

  (四)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房间整洁干净、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五)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消毒。

  (六)托养对象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七)为托养对象提供洗澡、理发等服务。

  (八)不打骂、体罚托养对象。禁止组织托养对象参加经营性生产活动。

  (九)视天气情况,每天安排托养对象进行户外活动。

八、托养机构医疗康复标准

  (一)参照本市当年核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标准,为托养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建立托养对象健康档案。随时监测托养对象身体状况,保证有病及时治疗。对疑似传染病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尽快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救治。

  (三)每年对托养对象和服务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四)建立托养对象康复制度。对不同的托养对象进行各种形式的康复治疗,并视情况及时调整护理方案。

  (五)针对托养对象的心理特征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和鼓励。

九、托养管理程序

(一)委托托养服务

  委托方应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担托养服务工作,签订《机构托养协议书》,并做好对受托方的检查督导工作。

(二)提供托养服务

  托养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为托养对象提供托养服务。托养对象进入托养机构后,托养机构应按《机构托养协议书》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终止托养服务

  1.托养对象因查明身份信息而适宜返乡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与托养机构应为其办理终止托养服务。

  2.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托养对象返乡安置时,托养机构应予以配合。

  3.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托养机构应根据《机构托养协议书》要求,采取立即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请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等处置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该托养对象在该机构的托养服务终止。

  4.托养机构不适宜继续承担托养服务工作的,由救助管理机构依法解除托养协议,该机构的所有托养对象终止在该机构的托养。

  5.解除协议时,托养机构应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转移安置好托养对象。

(四)解除托养协议

  1.托养机构拒不履行托养协议约定义务、行为不规范、有违法行为以及托养机构不能履行托养协议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其解除托养协议。

  2.托养机构如提出解除托养协议,应提前60天通知救助管理机构。

  3.托养协议期满后,托养协议自行终止。托养机构有意继续参与托养服务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申请。救助管理机构可参考托养效果评价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续签托养协议。

  4.托养机构对托养对象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和托养协议追究托养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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