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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

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下称低保分类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原则

  (一)城乡统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城乡统一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

  (二)重点保障的原则。合理区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称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救助力度。

  (三)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求职就业,变被动救助为劳动自救,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生活现状。

  (四)政策衔接的原则。将原有分类救助政策和粮油帮困政策调整合并,本着整合提高的原则科学设定救助方式,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水平。

二、分类救助方式

(一)收入核减

  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

  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2、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1、2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

(二)标准上浮

  综合考虑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对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标准上浮,其中:

  1、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2、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

  3、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

  4、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精减退职人员、原国民党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

  5、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

  6、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上浮条件的,按上浮标准高的执行。

(三)就业奖励

  对于实现就业的申请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先扣除必要的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

  1、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或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人员,申请低保时可按照户籍类别,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2、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可根据户籍类别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1)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收入。

  (2)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

  (3)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3、城乡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就业奖励政策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救助渐退

  城乡低保人员就业后应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6个月的救助渐退,即低保人员在享受就业奖励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的可继续按月享受低保金,具体标准为: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

三、其它事项

  (一)按照本市现行救助政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参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分类救助。

  (二)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不享受救助标准上浮政策。

  (四)政策调整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金不再发放。

四、工作要求

  规范和统筹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制度,是我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又一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的有效途径,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实施。《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2号)、《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4号)和《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26号),以及《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198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454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城乡低保人员分类救助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2、重度残疾人范围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1

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白血病

6、血友病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附件2

重度残疾人范围

1、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2、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3、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4、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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