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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4〕415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4〕415号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运输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城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祥龙公交公司、京港地铁公司:

  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10月30日

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55号)要求,实现我市见义勇为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卡条件

  北京市民政局管理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乘车凭证

  凭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三、乘车范围

  免费乘车范围: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所属市域内公交运营线路(不含定制公交等市场化运营的公交线路)。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不含机场专线和市郊铁路)所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

四、办卡程序

  (一)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区(县)民政部门对办卡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逐一进行核准,将符合办卡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的电子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统一上报市民政部门。

  (二)市民政部门办理。市民政部门对各区(县)上报信息复核合格后,将办卡人员信息交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制卡,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工作,并将有关证件和乘车卡返回区(县)民政部门。见义勇为人员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

  (三)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每两个月办理一次。制卡工作由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负责。

  (四)卡信息管理。市民政部门复核信息后,将有关汇总信息交市公共交通各运营单位备案。

  (五)证样管理。市民政部门应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证样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共交通各运营单位备案。

五、使用管理

  (一)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免费乘车的见义勇为人员,应遵守乘坐公共交通相关规定,无卡见义勇为人员照章购票。

  (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涂改、损坏严禁使用;发现冒用、制假,提供优待服务的部门有权扣留,并责其补交应缴票款。

  (三)过渡阶段,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时,应在上车时主动向驾驶员、乘务员出示,验证合格后方可免费乘车;乘车过程中,应自觉配合乘务人员、稽查人员验证(卡)。

  (四)过渡阶段,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时,凭“见义勇为人员免费乘车卡”到售票窗口验证换票后方可免费乘坐。

  (五)待全市相关一卡通系统开通后,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刷卡乘车。

  (六)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时,伤残见义勇为人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免费携带。

  (七)持卡人需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妥善保管。要确保证件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如发生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更换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审批,予以补办。

  (八)“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每年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收取,交市民政部门审核验证,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进行激活后,方可在下一年度使用。

  (九)“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自2014年11月开始使用,管理使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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