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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2〕415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2〕41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现将《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京民老龄发〔2011〕366号)中“支持商业保险企业开发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要求,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年度保险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保险缴费标准,以市老龄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并签订中标合同确定的保险产品为准。

三、政府补贴人群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参加保险,政府为每人购买一份保险产品。首次招标确定的保险缴费资金将以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困难老年人总数作为固定基数,乘以中标合同规定的年度保险缴费标准确定。减少人员不予退费,享受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不予增加缴费,享受待遇期限自资格、待遇确认当月开始计算。

四、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总体上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优惠、社会参与、老人自愿”的原则。

  政府引导。政府通过宣传推广、出台配套政策等措施,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搭建平台,引导和促进保险企业开发适合北京市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产品,同时资助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市场运作。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通过招标确定承保的中标保险公司后,具体宣传、推广以及保险购买等具体事项均由中标保险公司进行运作。

  企业优惠。由中标保险公司设计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以更加全面的内容和优惠的价格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中标保险公司在服务期内根据保险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加优惠条款。

  社会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集体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家庭成员为家里老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老人自愿。老年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五、保险范围及期限

(一)保险范围

  1.老年人乘坐市域内公交车、出租车、地铁(城铁)期间;

  2.老年人进入市域内以下公共服务场所:

  (1)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

  (2)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3)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学校、养老(助残)餐桌以及托老(残)所;

  (4)各级医疗机构;

  3.老年人参加以下活动:

  (1)参加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活动及会议期间;

  (2)老年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服务;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以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中标合同确定的保险期限为准。

六、赔付标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和烧伤以及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由中标情况确定,在保险协议中明确。

七、投保方式

  1.困难老年人将由市老龄办作为代表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险缴费资金。

  2.其他不符合政府购买保险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如有购买意愿,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投保人,为老年人集体购买保险的,将由投保人作为代表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费。

  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老年人如果出现意外伤害,由本人或家属自行与中标保险公司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办理赔付手续。

八、引导资金

  经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并签订中标合同后,政府给予中标保险公司100万元一次性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中标保险公司做好宣传推广等工作。

九、资金保障

  以上政府资助困难老年人参保资金、一次性引导资金纳入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根据《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12〕55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工作要求

  (一)中标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业务的办理和解释工作。

  (二)中标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组,在保险协议期间,全程为参保对象提供服务。

  (三)市老龄办和中标保险公司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采取电话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交流,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中标保险公司须及时反馈、改进、解决保险服务中的问题。

  (四)中标保险公司向参保对象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简介,列明完整保险内容,并开通“北京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专项绿色通道”,保证老年人投保、理赔的顺畅,设置24小时人工值守专线,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报案登记、理赔等配套服务。

  (五)区县老龄办为中标保险公司做好宣传推广和在投保办理工作中给予协调支持。

  (六)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各级老龄办协助老年人进行理赔维权等工作。

十一、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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