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21〕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现就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把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要加强具体指导、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根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出台本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登记窗口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身份证读卡器等)、文件档案电子化(高拍仪、扫描仪等)等外接设备的配置;非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设备配置。不论是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都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要建立健全部省数据交换核对机制,确保部省数据实时交换、信息准确。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及时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跨省通办”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加强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建设,提升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便捷性。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跨省通办  婚姻  登记  开展  试点  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2022〕34号

 关于开展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工作的公告

 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4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民婚发〔2016〕177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民婚发[2016]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公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1〕27号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 民办发〔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16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1〕12 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21〕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4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