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民政部印发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规定,是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的创新性、统领性文件。

一、《办法》印发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要讲话时强调,“在推进有效监管、公正公平监管的过程中,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印发了《办法》。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通过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进而达到使市场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惩戒目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办法》共21条,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是《办法》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民政部门职责等规定;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是《办法》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列入情形、信息共享、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列入程序、信息内容、动态管理、移出情形、移出核查、特殊情形、信息公开、惩戒措施、信息更正等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办法》的实施保障部分,主要包括行业自律、行政责任、档案管理、地方执行、施行时间等规定。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了联合惩戒制度。《办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的不同,建立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两项制度,对应采取与之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同时,《办法》还建立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以及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这一类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在重点关注期内,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等措施。

  二是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办法》本着重约束、重限制、重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的原则,明确了5个方面的惩戒措施:一是对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获得荣誉的限制措施;二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四是对联合惩戒对象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五是通过向有关部门推送信息,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措施既有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约束,也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限制,增加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成本,释放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号,形成了有效地震慑。

  三是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建立了申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在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要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提交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同时,《办法》在加强惩戒与保障隐私权之间做了有效衔接。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如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开的信息;对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公开的时候,也应当采取一些技术处理,隐去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信息上部分字段,尽可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下一步,民政部将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并督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西民发〔2022〕3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14号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民办函〔2022〕59号 
  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发〔2022〕56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关键字
  养老服务  联合惩戒对象  市场  管理  名单  失信
  民政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21〕19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9〕103号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6〕34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8〕419号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63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0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13号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的重要成果,按照“放管服”改革放权和监管相并重的要求,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加强民政部门日常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