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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67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6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

2014年8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督促、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部门,负责本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宁夏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地方人民政府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

  第八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其随军家属:

  (一)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宁夏军区或者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

  (二)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

  (三)驻高山部队、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的军人;

  (四)因战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的军人;

  (五)团职以上干部或者飞行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拿出3%左右的岗位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帮扶就业确有困难的随军家属:

  (一)对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二)对实现灵活就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随军家属,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办理了随军手续并将户籍迁入本自治区,且没有就业能力的随军家属,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后,发放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保障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对下列随军家属给予鼓励措施: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对自主创业资金困难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供最高5万元的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三)对创办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6000元。

  第十五条 驻地偏僻、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军队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将随军家属纳入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享受免费就业培训服务。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驻宁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每年10月底前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由宁夏军区、各市军分区(警备区)汇总各部队情况,同时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宁部队专题研究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下达次年安置计划。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安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口安置的,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接收工作;属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对口安置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在次年12月底前完成就业接收工作。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宁夏军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驻宁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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