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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20]4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20]42号

  各区残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修订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进一步完善康复保障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年龄0—15周岁的残疾人。

  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由市残联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诊断机构开具。

  第四条 坚持弱有所扶原则立场,落实“人群全覆盖、政策全覆盖、关爱全覆盖”要求,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实行兜底保障。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社会化康复服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均可按规定享受康复补贴。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由《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确定。

  《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六条 建立“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和康复机构信息,开展网上申请、审批和康复服务监管。

  第七条 已纳入《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再纳入各级残联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通过“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交康复需求,提出康复申请。

  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审批。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应在符合相关工作标准的康复定点机构进行。持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申请康复补助的残疾儿童,应每年到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康复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申请康复服务项目。

  第十条 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按规定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区残联应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市残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基础上,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康复定点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复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13年9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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