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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残发〔202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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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残发〔2021〕24号 各区残联、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全面组织实施《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有序发展,现就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范围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的非医疗类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康复机构”)。 二、评估认定依据 1.民办康复机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应符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简称“准入标准”),详见附件。 2.民办康复机构登记注册管理要求。 3.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民办康复机构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流程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残疾人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和上传如下材料: 1.民办康复机构基础信息; 2.民办康复机构法人证书照片; 3.其他材料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卫生健康、住建、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儿童权益维护承诺书要求(附件1)。 (二)区级审核。区残联会同民政、应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推荐名单,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后报市残联。 (三)专家评估。市残联组织专家组依据《准入标准》,制定量化评估标准,对通过区级审核的康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市级认定。市残联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价结果形成定点机构名单,征求市民政局意见后,与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市残联与市民政局共同签发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并在市残联网站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民办康复机构是本市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对民办康复机构开展评估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的工作,各区残联、民政局要本着对残疾儿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核实,将符合要求的民办康复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认定范围,为最大限度方便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康复创造条件。对目前还不符合要求的康复机构,要指出问题,指导康复机构完善房屋和设备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认定作为掌握辖区康复资源、为残疾儿童办实事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抓紧抓实。 (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民办康复机构管理工作涉及登记注册、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等多个部门,服务内容涉及安全、消防、食品卫生、健康服务等多个领域,各区残联要主动联系登记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服务资质和服务安全进行核查,确保入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认定范围的民办康复机构具有合格的工作资质和安全的服务条件。各区民政局要密切配合同级残联组织核实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康复机构的注册信息和服务信息,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 (三)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各区残联要主动向辖区民办康复机构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认定工作的要求和流程,按政务管理规定指导民办康复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公开透明开展民办康复机构服务资质和服务安全的核实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严格按工作要求组建市级专家组评估,对已纳入认定范围的民办康复机构公平公正开展服务能力评估工作。各区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工作监管,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适合的康复服务环境。 附件:1.儿童权益维护承诺书 2.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 (联系人:李勇;电话:63295809,13671393144) 附件1:儿童权益维护承诺书 附件2: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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