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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及本市《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减轻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影响,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加大对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力度。自2022年3月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一级防控措施起,在现有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按照每实际收住1名老年人每月增加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6个月的运营补贴,根据实际封闭管理时间分批拨付。

  对于已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城区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农村驿站),已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且按照政府要求实行封闭管理的,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规定及计算方式,按照每实际收住1名老年人每月增加5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量以2022年3月31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数据为依据,月度内老年人入住时间满15天(含)的,以一个月计发运营补贴;未满15天的,不予计发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出入院管理,定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引导收住人员接种新冠疫苗。此次新增的运营补贴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

  养老机构因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扣减部分运营补贴,在2022年上半年及以后的养老机构常态化运营补贴拨付时统一结算。鼓励各区在8月底前完成上半年养老机构常态化运营补贴拨付工作,但最迟不得晚于2022年9月底。

  截至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对于机构已经停止运营,且后续不再运营的,不再给予机构运营补贴。

二、给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贴

  自2022年3月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一级防控措施起,对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城区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农村驿站),按要求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且基本完成责任片区相关工作任务的,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6个月的定额运营补贴,根据实际封闭管理时间分批拨付。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对于已经关停且后续不再运营的驿站,不再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各区应于2022年7月中旬完成2022年3月至5月补贴的拨付工作,2022年9月底前完成后续补贴的拨付工作。

  对于驿站因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一级防控措施,难以按《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等规定全面完成4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但已按各区要求完成电话巡访、养老顾问、应急呼叫、供需对接及其他替代性基本养老服务任务的,由各区根据驿站完成基本养老服务任务情况核定给予驿站基础补贴,并于2022年7月中旬完成上半年补贴拨付工作。

  驿站因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扣减部分运营补贴,在2022年上半年及以后的养老机构常态化运营补贴拨付时统一结算。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各区按照就高原则,就养老服务机构一级防控期间给予驿站定额运营补贴,或给予驿站基础补贴做出选择确认,并向市民政局报备。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对在社区防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驿站,给予奖励。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

  2022年承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房产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协调减免房租。

  对于承租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

四、降低公办民营机构管理发展资金收取比例

  所有权方减半收取疫情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运营方的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租金等。

五、加强经费保障

  本《通知》所需经费,由各区做好统筹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补助于2022年7月中旬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新增的运营补贴于2022年7月中旬一次性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各区要强化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完整凭证,自觉接受事中、事后审计及监督。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附件

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2022年9月底前,对被发现有以下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且经市、区民政部门分别认定的养老机构,发现一次的扣减新增运营补贴总额20%的补贴,发现两次的扣减50%的补贴,发现两次以上的扣减80%的补贴。其中,对出现第七条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扣减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含收住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下同)大门未按要求实行全封闭管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出入大门。

  2.临时外出就医老年人及陪同人员返回养老机构后未按规定单间隔离居住。

  3.进入养老机构的生活物资、快递物品等未按规定静置、消毒,或未做到“无接触”传递。

  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违反规定提供堂食或聚集性服务。

  5.未阻止未更换全套防护服、佩戴N95口罩的紧急维修人员、核酸检测人员、应急探视家属等进入养老机构。

  6.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收住人员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

  7.2022年7月底前,养老机构收住人员新冠疫苗接种率(不含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的入住人员)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接种率低于60%的,不给予补贴;接种率低于70%的,给予60%的补贴;接种率低于80%的,给予70%的补贴;接种率低于90%的,给予80%的补贴;低于100%的,给予90%的补贴。

  8.其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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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服务机构  持续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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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21〕19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8〕4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秋冬季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1〕204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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