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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10日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

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按照有关要求不再安排本专项投资。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向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对西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西部大开发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三)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重大项目;

  (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规划研究、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第七条 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100%补助。对于受本专项投资补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已经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本专项投资。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年度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跟踪监管的部门,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九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

  (二)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作;

  (三)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四)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

  (五)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年度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应当将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报、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将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严禁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项投资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本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来自本专项的资金应当列入批准的工程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时,应当将本专项安排资金作为已下达中央投资如实申报并注明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已下达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以及用于规划研究等不纳入工程概算、不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本专项投资核销申请,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终止后结余的资金,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其他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本专项投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保证本专项投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在每月10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每年末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更新、准确完整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日常监测,视情况开展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后续安排本专项投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本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内容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西部〔2012〕1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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