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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8〕15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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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8〕1566号 各相关单位,各区相关部门: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065号)要求,为做好本市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和要求 各相关单位、各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新时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结合本市实际,抓紧落实,确保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到实处,打造更加开放、便利、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要建立外资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加快项目落地,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外资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严格施行外资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于7月28日起施行,请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严格贯彻执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三、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上述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四)上述三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加强分析调研,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外资形势调研,及时掌握外资动态,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区外资形势及重大项目情况。在贯彻落实文件和施行负面清单中取得的进展、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五、落实文件精神,开展自查工作 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将《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三个文件落实情况列为重点督查内容。本市出台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8〕12号),请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对照国家及本市文件进行自查,及时查缺补漏,予以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06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联系人:外资处 陈黛; 联系电话:664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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