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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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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3〕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认定标准为: (一)情节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拟罚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四)委领导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 (五)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的。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认定标准为: (一)情节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三)拟罚款金额超过3万元的; (四)委领导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 (五)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的。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做好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文件的通知》(京价(检)字[2001]193号)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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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 案件 审理 审查 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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