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第二十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作相应变更;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八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关键字
 关键字
  专利  备案  合同  许可  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号

 我们公司有专利已经实施许可给其他公司,那么实施许可后的专利可以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吗?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37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19〕44号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印制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64 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三十一 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虚拟地址开公司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北京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延庆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西城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虚拟办公室注册公司

 北京虚拟办公室

 延庆虚拟办公室

 西城虚拟办公室

 通州虚拟办公室

 顺义虚拟办公室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工位出租

 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CDD创意港·嘉悦广场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西红门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天宫院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信息浏览

 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7号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电发〔2022〕72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22〕32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服务与支持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业务洽谈:010-61256989  

微信扫码洽谈

 

虚拟办公

 

财税代理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支持&服务:17319287279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洽谈联系更方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