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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

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

一、关于市场主体名称的要求

  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文字;

  (4)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名称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姓名。

  3.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4.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6.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的市场主体名称,保留期为1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使用预查通过的名称办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

  7.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在届满日期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一次名称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如延期后再次届满仍未完成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

二、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及缴资期限的要求

  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施行,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发起人)应按照记载于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三、关于投资人(股东)的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律师事务所。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1.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内资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5.投资人(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上述2-5项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人(股东)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

  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应当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下面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形,请认真阅读了解:

  1.房产证记载用途如果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

  2.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3.如果您选择的房屋不在上述之列,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据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10)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3)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如果您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5.如果您所选择的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6.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要求

  被锁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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