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国法[2004]5号)

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国法[2004]5号)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不公开进行等独特优势,防范和及时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国办22号文件)的规定,现就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仲裁范围

  仲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主要有:

  1.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

  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管理、托管产生的纠纷;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5.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

  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人之间纠纷的仲裁,另行研究确定。

二、关于在证券、期货合同中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证券、期货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为了充分保障证券、期货交易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订立证券、期货合同和制订证券、期货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格式合同,应当按照仲裁法和国办22号文件的规定,将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载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凡不符合仲裁法和国办22号文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依法修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选定具体负责纠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主体有权选择任何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各有关方面要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便捷的原则,积极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提供就地选定具体仲裁委员会的便利,仲裁委员会要根据便民的原则协助当事人确定适当的仲裁地点。未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邻近的仲裁委员会中,按照从优原则选择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并向有关当事人推荐。

三、关于依法选聘证券、期货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专业性较强,应当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期货专业人士(包括证券、期货法律专业人士和熟悉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证券、期货专业人士是指:(一)经过系统的证券、期货专业教育,从事证券、期货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期货专业知识,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熟悉证券、期货市场情况,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的。

  选聘证券、期货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证券、期货专业人士推荐名单,经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充分酝酿、协商,并报中国仲裁协会(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暂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中国证监会,下同)确认后,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人选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确认后依法聘任。非经中国仲裁协会确认的证券、期货专业人士不得聘任为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编制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非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不得列入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

  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任期聘满前三个月,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中国仲裁协会,并通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任期未满,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担任仲裁员或者有不适宜担任仲裁员情形的,由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依法解聘。

  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对涉及所在证券、期货机构或组织的仲裁案件应当依法回避。对在仲裁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由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除名,并报中国仲裁协会通报全国各仲裁委员会。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其他仲裁委员会的,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在接到通报后亦应予以除名。仲裁员被除名后,终身不得再聘任。被除名的仲裁员由除名的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工作方向,根据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特点,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增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活力和效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正常、公平的交易秩序。

  仲裁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前提下,善于运用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则和惯例解决纠纷。要充分发挥仲裁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减少对立,避免对抗,努力通过仲裁活动缓和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促进证券、期货市场主体长期合作,共同发展。要努力突出仲裁特色,切实提高仲裁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调率和裁决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依法简化仲裁工作程序,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收费办法的同时,合理降低仲裁案件收费,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要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仲裁不公开进行的规定,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严守商业秘密,保守国家秘密。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仲裁,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要严格依法仲裁,确保案件质量,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无论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对不能严格依法仲裁或发生重大仲裁案件质量问题的仲裁委员会,要限期整顿。

  为了切实保证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仲裁质量,各仲裁委员会设立由资深证券、期货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织,负责对仲裁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对重大案件,在作出裁决前要认真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对涉及全国性的重大案件,还应当听取中国证监会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接受咨询和参加论证的专家对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要为仲裁委员会仲裁证券、期货合同纠纷提供有关了解事实、证据和仲裁依据等各项便利。

五、关于加强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依法接受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和专业指导,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所监管区域内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提供政策法律和行业惯例适用的帮助及专业指导。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后,由证券、期货专业人士为主组成中国仲裁协会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对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证监会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021/7/23)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1/1/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1/1)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12/1)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10/17)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1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1)
  关于印发支持北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发改〔2020〕1465号  (2020/9/28)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2020/9/27)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5 号  (2020/9/2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废)(国务院令第307号)  (2020/9/26)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9/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20〕16号  (2020/9/2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号  (2020/9/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20/9/19)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20/9/18)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82 号  (2020/9/1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0号  (2020/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18)
  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2020/9/1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4 号  (2020/9/18)

 关键字
  合同纠纷  证券  期货  仲裁  工作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8.09.1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国法[2004]5号)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0〕18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