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资〔2017〕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资〔2017〕4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7年8月23日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章 资产评估档案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30年。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021/7/2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1/1)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12/1)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10/17)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1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1)
  关于印发支持北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发改〔2020〕1465号  (2020/9/28)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2020/9/27)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5 号  (2020/9/2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废)(国务院令第307号)  (2020/9/26)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9/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20〕16号  (2020/9/2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号  (2020/9/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20/9/19)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20/9/18)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82 号  (2020/9/1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0号  (2020/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18)
  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2020/9/1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4 号  (2020/9/18)

 关键字
  资产评估  准则  基本
  财政部  财资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2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1〕59号

 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0〕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资〔2017〕43号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第109号

 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财办监〔2021〕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7〕16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