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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2013年11月30日 证监发〔2013〕61号)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2013年11月30日证监发〔2013〕61号)

  各上市公司:

  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并明确了借壳上市资产要求。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提高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

  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借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并明确了相关资产要求。

  近期,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借壳上市的条件。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制定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实践需要。

  为进一步明确借壳上市的条件,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我会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一、关于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的考虑

  一是提高借壳上市门槛,抑制市场炒作。目前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为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二是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防止市场监管套利。目前部分IPO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企业转道借壳上市,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引发了市场质疑。统一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

  同时,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引导资本等市场资源和监管资源向规范运作程度高的绩优公司集中,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的总体大局。

二、关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考虑

  一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创业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其准入、退市制度应当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分。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二是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创业板启动伊始,就一直向市场传递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的理念,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

  同时,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施行日期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后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如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应当符合《通知》的规定。《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同时,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原则,我会正稳步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其中,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已于今年10月8日正式实施,其他多项改革措施已经反复论证,待履行法规修改和批准程序后实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简化行政许可,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审批事项。二是强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完善定价机制,增强定价弹性;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方式,取消第三方并购发行股份最低数量限制和硬性的业绩承诺要求。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定向可转债、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重组过桥融资,支持并购基金等创新工具发展。四是加强并购重组监管。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监管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决策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增强对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的市场制约,强化监管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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