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3 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18年12月30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 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

  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5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分别确定。

  (一)推广鉴定:

  1.安全性评价;

  2.适用性评价;

  3.可靠性评价。

  (二)专项鉴定:

  1.创新性评价;

  2.安全性检查;

  3.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 鉴定公告

  第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信息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相应的农业机械鉴定标志。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发布。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不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证书失效。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存在侵犯专利的。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机鉴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7月26日发布,2013年12月31日、2015年7月15日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 第3号  (2020/5/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5号  (2020/5/1)
  铁路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2020/5/1)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0〕696号  (2020/4/3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43 号  (2020/4/30)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 3 号  (2020/4/30)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  (2020/4/1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  (2020/4/10)

 关键字
  农业机械  试验  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9〕3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3 号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