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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15号

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15号

  各有关单位: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洋 局

2017年12月29日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资料作用,保护深海资料汇交人权益,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深海资料管理的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审定深海资料分类定级的相关标准;

  (三)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深海资料目录。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深海资料有关具体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接收、汇集、整理、处理、保管和服务,办理深海资料汇交证明,编制和定期发布深海资料目录清单,建立和维护深海资料数据库;

  (三)开展深海资料管理与应用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应用需求的信息产品;

  (四)负责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资料与信息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与信息服务;

  (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资料国际交换任务;

  (六)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海洋局档案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深海资料,并保证所汇交的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符合标准。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深海资料分为以下两类:

  (一)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国家深海资料”)。

  (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其他深海资料”)。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原始资料。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现场记录、仪器自记录原始数据和配置文件、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以及仪器附带软件和相关技术说明材料等资料;国际交换与合作资料;搜集和购置资料等。

  2.成果资料。在原始资料基础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图件产品、相关报告,以及相关技术说明材料。

  3.实物样品信息。实物样品的数量、保管状况的目录清单及使用深海实物样品进行分析、测试、鉴定等所获取的资料。

  (二)其他深海资料

  汇交各类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实物样品信息的目录清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深海资料的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资料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原始资料及其成果资料,应按照航次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管理规定中的时限进行汇交。

  2.通过外事活动、国际合作或交流获取的深海资料,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3.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深海资料,应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年度资料。

  4.实物样品信息,应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年度目录清单。样品分析测试数据,原则上在活动/任务/项目结束后1年内完成汇交。

  (二)其他深海资料

  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时限汇交,具体汇交时限可由汇交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深海资料采用集中或者单独报送的方式进行汇交,报送应是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两类载体的复制件。对于具备网络条件的,也可通过专网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资料准备。汇交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完成需汇交资料的整理和内部查验。

  2.资料交接。汇交单位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进行资料交接,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开具深海资料交接凭证。

  3.技术查验。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深海资料从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可读性、安全性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开展技术查验,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汇交单位。

  汇交单位须在接到反馈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解决,并完成重交或者补交。

  4.技术查验报告。深海资料管理机构于资料交接后1个月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技术查验报告,并抄送资料汇交单位。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汇交资料进行抽查和评审。

  5.汇交证明。国家海洋局批准技术查验报告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深海资料汇交证明。

  (二)其他深海资料

  1.资料准备。汇交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完成需汇交资料目录清单或资料的整理和内部查验。

  2.资料交接。汇交单位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进行资料目录清单或资料交接,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开具深海资料交接凭证。

第三章 资料保管

  第十二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对各类深海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复制,并同城和异地备份,永久保存。对符合归档条件的资料,应定期向中国海洋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深海资料保管设施,建立健全深海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具备建立深海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深海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对接收的深海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处理、加工和挖掘分析,建立深海资料数据库和深海资料与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资料中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数据资料申请设置保护期。

  (一)国家深海资料,涉及国家利益、战略需求等方面设置保护期,由汇交人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供资料保护,保护期一般为申请审定后2年。

  (二)其他深海资料,可由汇交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协商设置保护期,保护期从汇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3年。

  (三)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保护期的深海资料,可由汇交人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延长保护期,保护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汇交人享有深海资料的优先使用权。未经汇交人书面同意或国家海洋局审定,深海资料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保护期内的资料。国家因深海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资料。

第四章 资料申请与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深海资料使用申请的监管部门,审定非公开资料使用申请。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深海资料使用申请的受理和查验,统一归口提供资料和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深海资料按照公开资料和非公开资料两类进行使用管理,公开资料是指经国家海洋局审定,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在深海资料公众平台上提供免费下载的资料。非公开资料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及保护期内的资料,仅在特定的用户范围和应用领域内使用。

  第十八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深海公开资料目录,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发布。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深海资料公众服务平台,提供公开资料的下载服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深海资料公众服务平台的维护和资料更新。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非公开的深海资料:

  (一)承担国家深海资源评价或综合评价工作的;

  (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

  (三)开展公务活动的有关政府部门;

  (四)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开展的有关业务和科研项目;

  (五)经国家海洋局书面授权,可以获取深海资料的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

  (六)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用于商业活动、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的。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非公开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申请。需要使用非公开深海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深海资料使用申请书;

  2.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制件,授权委托证明;

  4.经批准的申请深海资料所用项目的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已经掌握的相关资料等材料。

  (二)形式查验。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进行形式查验。未通过形式查验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技术查验。通过形式查验的,深海资料管理机构针对所申请使用的深海资料,在15个工作内完成技术查验。

  1.资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是否合理;

  2.资料的要素、范围、精度和比例尺是否客观;

  3.其他内容。

  (四)征求意见。属于保护期的资料,深海资料管理机构需要征求资料汇交人的意见。

  (五)查验结果。通过技术查验的,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出具技术查验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审定。未通过技术查验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与申请人确定资料交付方式和资料使用要求,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在交付资料的同时,申请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签订资料接收与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深海资料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签订的使用协议,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将深海资料转让、交换和发布等。

  资料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对资料安全负责,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根据资料使用协议和相关要求,对资料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出版研究成果应依法维护汇交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深海资料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属于“公开使用的资料”,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可直接参加国际交流或对外提供,并将参加国际交换的资料目录清单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凡属于“非公开使用的资料”应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提供,其中属于发明、发现或保密的资料,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汇交资料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资料,直至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资料汇交之日止。

  未按本办法汇交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品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二十四条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资料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管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料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或者违规转让、交换和发布使用深海资料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资料汇交、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深海资料的汇交、保管与申请使用,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活动取得的深海资料参照本办法汇交。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深海资料,是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副本、成果资料副本和实物样品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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