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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民航发〔2017〕145号

  民航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民航发〔2017〕145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加强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民航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 航 局

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7日

  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公布与执行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国内运输是指国内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间且在境外没有约定经停地点的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内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所适用的价格。

  第三条 头等舱、公务舱旅客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旅客运价根据不同航线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航线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目录执行。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定。

  第五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公布与执行国内运价的行为实施监管。国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章 国内运价制定

  第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国内运价,包括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以及按照政府规定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运价。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本规则规定自主制定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

  第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保持航空运输市场平稳运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

  每家航空运输企业每航季上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济舱旅客无折扣公布运价的航线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上航季运营实行市场调节价航线总数的15%;上航季运营实行市场调节价航线总数的15%不足10条的,本航季最多可以调整10条航线运价。每条航线每航季无折扣公布运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以按照政府规定办法确定的具体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幅度、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确定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的基准价最高水平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具体基准价由航空运输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水平的范围内确定。

  普通航线经济舱旅客运价的基准价最高水平=LOG(150,航线距离×0.6)×航线距离×1.1;

  高原、高高原航线经济舱旅客运价的基准价最高水平=LOG(150,航线距离×0.6)×航线距离×1.3。

  上述高原、高高原航线指起降机场至少一端为高原机场或者高高原机场的航线,高原机场、高高原机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高原机场运行》咨询通告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不超过上述定价公式计算值的范围内,每航季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的具体基准价不得超过10条航线,每条航线每航季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具体航线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应当于执行前至少提前7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章 国内运价公布与执行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本规则制定实际执行的国内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应当于执行前至少提前7日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销售客票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实际执行的各种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婴儿旅客、年龄满两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旅客乘坐国内航班的运价优惠政策。上述旅客按照国家规定优惠政策购买客票时,航空运输企业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同时应当允许上述旅客自愿选择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家价格政策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公布的其他种类运价,并执行相应的限制条件。

  国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对老年人、教师、学生等特殊消费群体购票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章 国内运价监督

  第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内运价监测制度规定,定期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国内运价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规定幅度制定价格;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采用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国内运价监督机制,建立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价格行为信用档案,将其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对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查处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以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民航国内航线旅客向航空运输企业交运的行李,免费额度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逾重行李的运费标准及计费办法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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