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 19 号

国家统计局令

  第 19 号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宁吉喆

2017年6月26日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本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核准后,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颁发。

  第七条 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二)持证人照片;

  (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

  (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第八条 持证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依法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统计调查证,不得使用统计调查证进行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收缴统计调查证。情节较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统计违法行为;

  (二)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

  (三)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四)泄露统计调查资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

  临时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统计局2007年8月27日公布的《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统计  调查  管理
  国家统计局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3〕5号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29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规财发〔2022〕9号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金〔2021〕64号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8 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0 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规〔2018〕272号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公布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2017 年 第 2 号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 22 号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 19 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路发〔2016〕52号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 第 53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