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 年 第 4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 年 第 45 号

  为加强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的动态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我部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5日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2年1次。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五章 整 改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1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2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3.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2.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 第3号  (2020/5/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5号  (2020/5/1)
  铁路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2020/5/1)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0〕696号  (2020/4/3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43 号  (2020/4/30)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 3 号  (2020/4/30)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  (2020/4/1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  (2020/4/10)

 关键字
  船舶  企业  监督管理  规范  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49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2011年1月8日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2号

 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 第 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58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 第 85 号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 年 第 45 号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45 号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财审发〔2014〕9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8〕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 年 第 8 号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 第 4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溢油应急处置效果评估技术导则》等10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8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海规〔2020〕10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1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 第 11 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4〕2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