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为“外资银行”。

  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

  六、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七、删去《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中外合作”。

  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九、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中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中国企业”。

  十、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修改为“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十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十四、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的“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修改为“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十六、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十七、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项中的“检查机构”。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检查机构”,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修改为“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第三款中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修改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二十、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二十一、删去《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十二、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改为“外商投资”。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行政法规  废止  修改  决定  部分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第75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23〕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2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8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8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